渔船未按规定配备船员,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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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2

     2022年,农业农村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随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1月底修订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个文件大幅度提升了对船员不适任、缺配等情形的处罚力度。为深入贯彻落文件精神,温州市开展渔船配员专项检查,各地陆续开出船员不适任的新罚单。

(一)市本级

     2023年2月17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北纬27°43′,东经120°19′海域巡查时,对闽某渔运043**船进行登检。发现闽某渔运043**船未按规定配备轮机长和管轮。进行立案调查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苍南县

     2023年03月14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N27°25′E120°56海域巡查时,对航行的浙瑞渔120**进行登检。发现该船雇佣2名无证普通船员,同时助理船副未持有相应职务船员证书。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瑞安市

     2023年2月17日,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北麂海域(N27°62′27″, E121°20′73″)对正在抛锚的浙三渔运806**船进行登船检查,发现本航次轮机长丁**未在船上。故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洞头区

     2023年2月8日,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鹿西渔港对琼洋渔330**船进行登临检查,发现该船经营人招用未持有有效二级船副证书的职务船员1名、雇佣4名普通船员。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0220366000-55: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如缺配的是船长、轮机长的,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3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船长是同一人的,适用此项规定)

     330220366000-56: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如船长、轮机长未持有有效证书的,每一名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一名罚款2万元,普通船员每一名罚款5000元,罚款最低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船长是同一人的,适用此规定)

 

典型意义
     船员作为海上作业主体,尤其是职务船员负责渔船的安全航行,是保证渔船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先决条件。但当前,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利益,一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肆意减配船员、雇佣无证及低等级船员。这对社会稳定、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甚者直接或间接造成海上事故、险情。为保障渔民生命安全,积极响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精神,我市将进一步加大海上巡航、港口检查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无证上岗、人证不符等船员不适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海上安全生产关。(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