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岱渔***”两份保单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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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0-15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6日,浙江省渔业互保报案电话(967202)接到衢山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报案,称:2020年03月16日凌晨1时左右,浙岱渔***船在187海区5小区作业,船员罗某在船头整理帆布的过程中不慎翻入海里失踪。
    接到报案后,舟山服务中心查勘员首先对会员的承保信息和预估赔偿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本案涉及两张保单,一张为不记名投保,互保期限为2020年03月07日00:00时起至2021年03月06日24:00时止,意外身故保额为130万元/人、意外致残保额为70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额为50万元/人、团体意外保额为20万,互保人数12人;另一张为记名增保,记名船员为“罗某、杨某、杨某某” 三名少数民族船员,互保期限为2020年03月07日00:00时起至2020年05月10日24:00时止,意外身故保额为30万元/人、意外致残保额20万元/人。
    随后等“浙岱渔***”船长韩某和其他三名船员到公安局做调查笔录后,互保查勘人员第一时间对事故进行查勘,了解到该出险人为少数民族船员罗某,是增保保单里3名船员中的一位。
    【案件焦点】
    根据调查取证及公安调查的情况说明,本案是一起互保责任范围内的失踪案件,但该案在定量上却存在有待商讨的地方:
    1、原保单为不记名保单,投保12人,而调查出险时在船人数为13人,出险人数超出投保人数1人,如何在两张保单中定量?
    2、增保保单为记名保单,投保人为三名少数民族船员,出险人员为实名投保人,该增保保单是否需要扣除人数比例?
    3、两份保单本案该如何制作? 
    【案件分析】
    一、原保单为不记名保单,投保12人,查勘取证后发现在船人数为13人,出险人数超出投保人数1人,故在本保单中理应扣减相关人数比例:130万元*12/13=120万元,加之团体意外险20万元,原保单应理赔总额为140万元。
    二、细看增保保单中的特别约定:1、此保单为浙岱渔***船原雇主责任互保凭证11010*****的补充保单。 2、现会员对原保单中的3名船员进行记名投保并增保,意外身故增保30万,意外致残增保20万。 3、记名船员在互保期限2020.3.7-2020.5.10内出险享受两张保单中最高 赔付金额为:意外身故180万元、意外致残90万元、意外医疗50万元。综上,我们能知晓原保单为主保单,此增保保单为补充保单,增加了原保单中3名少数民族船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致残保额,故增保保单中提增的意外身故保额30万元不需要做相应人数比例扣减。
    三、原保单出险人数超出投保人数,理赔金额根据身故保额扣减相应人数比例予以计算;出险人为增保保单实名投保3名少数民族中一员,其中意外身故增加保额30万元不予扣减人数比例。故本案在两份保单的情况下按实际投保情况制作相应保单下的赔付金额,合计意外身故赔付金额170万元,因会员与船员家属协议赔偿158万元,最终此案件总赔付金额以会员实际赔付金额158万元为限。 
    【案件启示与参考】
    一、随着展业工作的逐年深入,会员对不同捕捞阶段的投保需求越来越多,保单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存在以船名、会员名、不同国籍人员等多种形式投保的情况,理赔人员对可能存在的投保形式需有所了解并予以区分。
    二、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信息后首先要做的是查询会员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承保情况,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属于互保责任范围、投保人数是否有所批改或变动、船舶作业类型等都需要进行了解,单方面地从会员了解情况也许并不全面,可能存在因会员委托村公司人员进行投保,而对自己的投保信息不是很了解的情况,我们要做到尽可能核实、查询会员的保单信息及出险情况,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切勿早下判断言论。
    三、承保与理赔是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离不开的两个面,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会员不同阶段不同需求的情况下,加强对投保形式或批改方式的探讨研究,不断创新、探索出更方便简洁的投保方式,满足渔民各个时期不同的投保需求。(舟山服务中心 庞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