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雇佣人员在船工作发生重大烧伤事故案例分析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2025
发布日期:2018-12-06

    案情简要:2018年8月9日,协会967202接报案系统接到“浙普渔***”船会员报案,称:该船于**年**月**日上午10:30时左右停泊在沈家门渔港码头外时,2名机械维修工人在船底部维修制冷机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2人严重烧伤,在场人员立即将舱内2人营救出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2人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三医院进行抢救。目前2人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仍在医院住院治疗中。


    渔船保险情况:浙普渔***”船投保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有效期为:2018年7月5日零时起至2019年7月4日二十四时止,雇主责任意外身故险保额100万元/人,意外致残险保额70万元/人,意外医疗险保额20万元/人,不记名投保人员7名。此次爆炸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且未违反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调查取证:接到报案后,普陀办事处理赔人员配合舟山服务中心与会员本人取得联系,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事故经过:今年7月底,会员准备出海作业前发现船上制冷机异常,委托制冷机设备商***介绍两名机械维修工人到船上进行维修作业。在修理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两名工人全身严重烧伤。现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三医院住院治疗,伤势情况均达到III°面积60%TBSA以上。经调查:引起爆炸的原因可能是工人维修时启动压缩机后,由于压缩机内含有氧气,冷冻液和氧气混合,发生了连锁氧化反应,引起压缩机爆炸,混合气体燃烧冲击造成2人重度烧伤。


    本案焦点:1、出险人与本会会员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2、如何认定出险时的人员数量符合保险人数要求?


    案列分析:
    1、本次事故中,本会会员委托制冷机设备商***为其雇佣两名维修工在船上进行设备维修工作,两名出险人与本会会员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照约定给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两名维修工人为制冷机设备商***长期雇佣的维修人员,两者存在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合上述情况,本会会员是所系工作船只的实际所有人,两名出险人是由会员委托雇佣来船上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受雇活动范围,而制冷机设备商***与两名出险人存在长期劳务关系,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2、在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中,对于按不记名方式投保的会员,被保险对象是与会员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伏季休渔期间,会员往往会与部分船员解除劳动合同以节约生产成本,却不会办理船员减保批改,以至于在保人数多于实际在船人数。而在维修渔船过程中,又普遍会临时雇佣维修人员对船只进行维修和保养, 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会员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本次事故发生时,该船因制冷设备故障尚未雇佣船员出海作业,实际在船人数不足7名,符合雇主责任保险人员不记名足额投保的要求。两名烧伤人员的伤情各项医疗费用支出共计600余万元,本会会员承担主要责任,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已远远超过其所参保的雇主意外伤残险、意外医疗险保额。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劳动雇佣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次事故协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全额赔付。


    启示与思考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作为渔区社会稳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渔区和谐、社会稳定、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保障力量。近年来,因船东临时雇佣外来维修人员发生意外事故的理赔案件呈上升趋势,我们必须严谨的对待。针对船上作业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理赔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务必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并通过各种证据手段,结合渔港监督、边防、公安、医院等相关单位的信息资源,还原事故的真实过程,做出准确合理的判断。为了更好的服务渔业、服务渔区、服务渔民,我们必须更加深入的研究探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相对提高“为渔服务”的综合能力。(普陀办事处 刘菲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