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碰撞 免赔率纳入 事故原因 预防措施 险情处置 理赔处置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5日,A船在航行过程中,在舟山海域不慎与B船发生碰撞,导致B船船体破损,大量进水后,最终B船沉没,实际全损。
【承保情况】
A船为远洋作业渔船,投保渔船综合责任互保,船舶价值300万元,互保比例90%,互保金额270万元,特别约定:绝对免赔率为10%;
B船为近海作业渔船,投保渔船综合责任互保,船舶价值50万元,互保比例100%,互保金额50万元,特别约定:绝对免赔率为10%,全损免赔率为20%。
【损失情况及责任认定】
(一)A船没有损失,B船经公估机构鉴定船舶价值为60万元;
(二)根据海事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A船占80%责任,B船占20%责任。
【案件焦点】
一、事故原因;
二、预防措施;
三、险情处置;
四、查勘要点;
五、理赔处置。
【案件分析】
一、事故原因
(一)人为因素
一是沟通不畅:未与他船沟通和协调避让,未按航行规定值守甚高频无线电,未按规定开启甚高频,在航行过程中未保持通信值守频道畅通,存在重大语言沟通障碍问题;二是驾驶员不适任:渔船驾驶员未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员证书,不具备驾驶船舶的资质,操作技能差,业务水平低;三是未采用安全航速:未根据当时通航水域环境特征和实际通航船只密度严格采用船舶安全航速;四是瞭望疏忽:未充分采用一切有效手段进行连续正规瞭望,未提前预判和估计碰撞危险;五是未采取有效避让行动: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不注意采用良好的驾驶船艺、盲目转向,未履行相应船义务,也未按规定采取相应减速、停车或倒车等避让措施及时控制船;六是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渔船锚泊完毕后未按规定显示锚泊号型。
(二)渔船因素
设备工况不良:电子海图和通讯设备工况欠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工况不良,未按规定配备和保持导航设备及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自然因素
一是能见度不良:主要受海上大雾、浓雾等不良天气影响,海上能见度低,渔船驾驶员视线受阻,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二是交通流密:常发生在传统大型渔场和大型海船习惯通道附近水域,来往船舶较多,交通流较大;三是狭水道:船舶在水宽受限、航道狭窄的水域航行时须遵守一般航行规则,还须符合狭水道航行特别要求。
(四)管理因素
一是配员不符合要求:船东和船长未按要求配备足够且合格的船员上船任职,职务船员持证上岗情况不满足渔船船员任职标准要求;二是值班安排不当:未安排人员值班,驾驶台值守人员安排不足,值班人员未按工作规定要求履行值班职责。
二、预防措施
在碰撞事故防范上,要抓好如下安全措施的落实:一是每天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并根据天气状况和本船抗风等级安排好生产作业;二是强化渔船值班瞭望,严格遵守《避碰规则》,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声号,发生碰撞紧迫局面时,采取正确的避碰行动;三是认真落实锚泊值班制度,随时检查并保证锚泊号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在航道、禁锚水域锚泊;四是搞好渔船法定检验,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纠正。
三、险情处置
渔船发生碰撞后,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一是大船碰撞小船时,小船有立即沉没的危险,应及时放下救生设备抢救人员;二是发生碰撞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发出警报,全员就位,检查受损情况,开展施救;三是夜间发生碰撞事故,应立即打开照明灯。如危及人命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和遇难信号;四是决定弃船时,应全力救助遇难船的人命和财产。
四、查勘要点
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会员应配合查勘人员将碰撞相关的事故情况,告知查勘人员,以便更好的进行理赔:一是碰撞第三船的船名号,船速、航向及损失情况;二是本船船速、航向及损失情况;三是碰撞事故的原因及具体过程;四是当时天气情况,包括风力、洋流、能见度等情况;五是海事卫星、北斗、AIS是否开启(AIS是否报警);六是当时谁在驾驶台,值班瞭望情况;七是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及救助情况;八是是否向海事等有关部门报案及事故的处理情况;九是船上职务船员是否齐全、证书是否有效。
五、理赔处置
(一)案件要点
B船在协会的保险价值为50万元,公估机构鉴定的损失金额为60万元:
1、本船损失金额,按50万元纳入,还是按照60万元纳入?
2、免赔率按照绝对免赔率10%还是全损免赔率为20%纳入?
(二)理赔依据
1、根据相关法律及协会条款规定,对全部损失的定义为:一是《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二是协会条款35条14款规定: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完全损毁或灭失,以及失去原有形态和性能而无法恢复原状,为实际全损。
B船在投保时,与协会约定的船舶价值(即保险价值)为50万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故船舶价值50万元对B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其他船舶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A船保单下按照公估金额60万元纳入理赔;B船保单下按照保单价值50万元纳入理赔。
2、B船在碰撞事故中沉没,且按照清障处理,已造成实际全损的事实,故不应再去考虑纳入协会理赔的损失金额是否到达保险价值,按照全部损失进行理赔处理。
本起案件中,B船由于已处于实际全损状态已灭失,应按照全部损的理赔要求,对B船进行理赔处置。
(三)理赔处置
A船赔款:60万元×80%(责任比例)=48万元;
B船赔款:50万元(船舶价值) ×20%(事故责任) × [1-20%(全损免赔)]=8万元。
【启示与参考】
1、渔船碰撞案件的发生往往源于瞭望缺失、规则意识淡薄和安全管理“悬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避免类似事故的关键。
2、对于涉及全损的碰撞案件,应特别注意碰撞双方的责任比例和损失程度,同时应当注意是否按照全损免赔率进行扣除。(理赔部 谢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