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九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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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9

船东、船长、船员培训须知
     一、定期培训,一般可定于春季生产前(3月份)、伏季休渔期间(休渔后5月份、开捕前8月份)、重点时节(10-11月份),除上述规定时间节点外,各单位可结合属地管理实际进行组织培训。

     二、培训内容以船员渔船安全作业、救生衣救生筏救生圈的正确使用、渔船规范操作、人员驾驶操作技能为重点,突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作业“十五个必须、十五个严禁”,加强警示教育。
     三、渔业船员培训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核发渔业船员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四、培训情况做到材料齐全,资料归档。


海上安全生产作业须知

     一、渔船船员在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守则。

     二、渔船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三、遇到危险时,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位,严禁因挽救财产错失逃生时机。

     四、作业时,船上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救生衣,渔船救生筏、救生圈要保证正常状态,能够正确使用。

     五、渔船经营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相应船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船上作业人员要有适任证书。

     六、船东船长为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船员渔船的生命安全负责,船上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各项规定。

     七、渔船经营者应当保障渔业安全投入,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渔船进出港报告须知

     一、船长为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

     二、渔船出港前船长要主动向渔港监督部门准确报告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三、渔船返港前船长要主动向渔港监督部门准确报告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四、渔船要始终保持船载通导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确保渔船能够准确定位。

     五、渔港监督人员加强对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检查。


渔船安全点验须知

     一、渔船出海作业后必须对渔船进行点验。

     二、实行定人联船,正常情况下,每四小时点验一次;大风、大雨、大雾等极端天气下,每两小时点验一次,特殊情况随时点验,点验要做到不落一船,不漏一人。

     三、点验必须有点验记录,点验记录做到完整规范。

     四、渔船通讯、定位设备出现离线情况,待渔船回港后,船上所有人员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学习培训,学习结果上报市局,待市局审查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五、点验人员按有关要求通知渔船召回时,同时提醒渔船返港途中做好紧急避险,保证船员渔船安全。船东船长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服从,立即返港。

     六、点验人员对返港渔船要做到及时清点,不落一船、不漏一人,安排落实好港内避风、防火、防碰撞等各项防范措施。


渔船作业编队生产须知

     一、出海作业渔船必须进行编队生产,每编队不少于3艘,每编队明确一名负责人。

     二、出港及返港要进行报告,严禁单船出海、作业、返港。

     三、出海作业过程中,编队船只要随时保持联系,遇有恶劣天气,根据气候海况做到随时提醒,提早做好互助应急准备。

     四、杜绝存有安全风险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严禁船只脱离编队返港送货,增加发生安全风险的行为。

     五、编队内违反海上作业相关规定的,编队内其他船只要进行及时提醒。

渔船生产作业须知

     一、渔船必须编队出海作业,每个编队不少于3艘渔船。

     二、渔船进出港必须按要求履行报告。

     三、渔船必须具备适航条件。

     四、渔船必须按要求配备北斗、AIS等通讯导航设备并保持开启良好状态。

     五、渔船要严格遵守《避碰规则》。

     六、渔船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渔船要随船携带海洋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要随身携带适任证书。

     八、渔船不得超核定航区、超载航行或者擅自从事客货运输。

     九、渔船必须及时接收并严格遵守渔业、海事、气象等部门的禁渔、天气预警信息以及部队发布的禁航通告。

     十、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在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海域,且气象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方可生产作业。

     十一、渔船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渔船污染物排放标准;渔船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渔船垃圾等。


渔港安全管理须知

     一、禁止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违规动用明火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水上安全的捕捞、养殖及其他作业。

     三、禁止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四、禁止向渔港水域排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回填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来源 浙江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