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碰撞 损害财物罪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3日早上9时,A船在238海区收渔货,并靠一艘生产船准备交易,正前方的B船就撞了过来,导致A船右舷船艏撞损,A船与生产船被迫分开,B船就一直跟着A船,当天10时左右,A船往港内行驶,当行驶至238海区时,B船又从船艉右舷碰撞A船,导致A船驾驶台右舷撞损。
【调查取证理赔】
A船,渔业冷藏船,钢质,船长37.75米,总吨位243吨,主机功率396千瓦,2013年1月建造完工,船舶价值170.1万元,近海作业。 A船船东于2020年8月19日在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投保渔船综合责任险,保额为170.1万元,互保比例为100%,互保期限:2020年8月20日0时至2021年8月19日24时止。B船,渔业运销船,钢制,船长31.1米,总吨位148吨。B船船东于2020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投保渔船综合责任险,保额为99万元,互保比例为100%,互保期限:2020年5月29日0时至2021年5月28日24时止。
2020年11月13日,台州服务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刻联系会员船东,经船东告知,船停靠于福建三沙渔港,后台州服务中心委托福建渔业互保查勘,根据福建渔业互保的估损以及笔录,此次碰撞事故总损失为32082元,但根据笔录描述,会员船A船在生产时为被故意碰撞,故查勘人员初步判定此次碰撞事故协会不予以理赔。
【案件焦点】
1.为何会发生此次故意碰撞事故?
2.如何处理故意碰撞案件?
3.此类故意碰撞事故为何会时常发生?
【案件分析】
此次故意碰撞事故为何会发生,经深入调查后,我个人总结有以下几点原因:
1.本身双方船东以前就是合作伙伴,拆伙后存在一定的矛盾,可能以前该片海域B船习惯在这里收购海鲜或者B船一直与该生产船收购海鲜。
2.海上交通是船舶航行密集的场所,需要营造文明的海上生产环境,特别是在生产高峰期,相对丰富的渔业资源海域众所皆知,渔船可能在一些海区就较为密集,渔民也尽可能地“抢夺”更多的渔业资源,这时就容易引发渔船纠纷。
3.海上文明规范制度早已落地,如何确保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的威慑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海上渔船移动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对于不遵守海上文明行为规范的,确实给具体的执行及时依法惩处工作带来困难和挑战。
虽说已知道该碰撞案件为故意碰撞案件,但后续工作不容忽视,如何处理好故意碰撞案件,我认为还是要做好后续工作:
一、台州服务中心拿到福建渔业互保协会的估损单后,台州海警局联系了我们,要求我们对A船出具详细的估价单包括每个项目的尺寸以及每个项目的价格作为参考,我将核损清单打印出来并盖上中心的理赔章交予台州海警局。
二、查勘人员及时与村公司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此次故意碰撞事故予以拒赔。规定一、《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规定》条款第六条1:第三者船舶的损失必须是因保险渔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碰撞事故造成。在海上纠纷时发生的故意撞击而导致的赔偿损失,协会不负责赔偿。规定二、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故意损害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如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2020年12月3日,台州服务中心查勘人员协同台州海警局、椒江区发改委作定性定量现场调查。A船停靠于玉环坎门红旗码头,而B船无法联系到,可能还在洋面上生产。三部门工作人员赶至玉环坎门红旗码头现场调查,首先,根据核损清单对各损失部位进行尺寸确认,其次,台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了价格的各个组成部分,最后,海警局对不在协会理赔范围的项目集中记录,包括空调、网具等。根据现场调查,台州海警局对此次故意碰撞事故形成初步意见,基本达到了故意损害财物罪的立案标准。(1.该案为故意碰撞。2.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海上类似事故屡见不鲜,为何会频频发生。几乎每年协会都会遇到类似的案件纠纷,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缺乏公共意识。部分渔船不重视、不理解海上交通规则。有人喜欢并习惯于”霸占”海区生产,有人习惯于和特定生产船交易,认为海上生产就需要这样去抢夺,实际上都是现代文明理念欠缺的表现。2.管理机制欠缺。虽有强大的海警部队在处理类似事故,但是海上交通管理依然任重道远。在管理制度层面还有许多内容需要补充和完善,制度配套措施也相对滞后。3.落实存在难点。当前管理部门虽出台了相应规定制度,但由于海上渔船移动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具体执行工作有困难和挑战。
【启示与总结】
一、遇到类似案件时,应积极配合好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该案办成“典型案例”,既锻炼了互保理赔人员的工作能力,同时在渔区起到警示作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海上交通规定。对于涉及海上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应当面向渔民大力宣传,增强渔民的文明海上交通意识。
三、落实监督,发挥公众力量。建立海上微信平台,也可在APP上增设渔民监督模块。一旦发现海上不文明行为,可及时通过网络举报反馈,并得到相应的积分奖励。通过这种方式,鼓励渔船间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好有序的海上环境。
四、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助推海上公共秩序建立。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能有效约束海上不文明行为,避免渔船间发生争执和冲突,从而建立和谐、有序的海上公共秩序。(台州服务中心 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