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保养期间发生火灾事故保险 赔案分析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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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15

一、事故详情

20xx年8月6日3时许,浙x渔xxxxx船停靠船厂开展上排保养作业期间,船艏艏尖舱突发火灾。事故造成船艏钢板、起锚机、起网卷扬机等关键设备不同程度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赔案处理

(一)案件定性

经核查,该案属于保险保单约定的火灾责任范畴,适用保单中关于火灾事故理赔的相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理赔责任。

(二)免赔率核定

根据保单核心约定,船舶部分损失需扣除8%的基础免赔率。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确认,本次火灾发生的核心诱因是船方(会员)及船厂双方均未严格履行船舶看管义务,未建立有效的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对事故发生存在共同过错。经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船方(会员)充分沟通、协商一致,最终确定在8%基础免赔率的基础上追加免赔率至30%。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船舶在船厂上排保养期间发生火灾,船厂是否应当承担事故损失责任。该争议的本质是界定船舶保养阶段船方与船厂的安全看管义务边界,明确双方义务未履行与火灾事故发生、损失扩大之间的因果关系——上述界定结果直接决定事故损失的责任分担比例,以及保险理赔金额的最终核定结果,是本案处理的关键核心环节。

四、案件责任分析

结合本案事故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船舶维修行业惯例,对船厂责任、船方责任及各方义务边界分析如下:

(一)船厂的看管义务来源与履行要求

船舶上排保养属于船厂承接的维修服务,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承揽合同的核心要义,船厂作为承揽人,在作业期间对承揽标的物(案涉船舶)负有法定的合理安全保障及看管义务。具体而言,船厂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巡查制度、配备足额且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明确夜间值守人员岗位职责,全面防范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尤其在夜间非作业时段,船舶处于船厂专属管控的场地范围内,船厂对场地及场内标的物的管控权、支配权更强,其看管义务应进一步强化,这是保障承揽标的物安全、全面履行承揽合同义务的基本要求。

(二)事故因果关系认定

经现场勘查、取证核实,本次火灾发生于夜间非作业时段的船艏艏尖舱,排除外力介入、自然灾害等其他致灾因素。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是船方与船厂均未履行到位看管义务,其中船厂未有效落实夜间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未配备足额值守人员,消防设施未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其义务缺失与火灾发生、损失扩大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船厂应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船方的共同过错责任

船方作为船舶所有权人,即便已将船舶交付船厂进行保养,也不意味着完全免除自身的安全义务。根据行业惯例及合同附随义务要求,船方负有协助配合船厂开展保养作业的义务,包括主动告知船舶自身存在的特殊安全隐患(如老旧线路、燃油残留、设备故障等)、配合船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本案中,船方未充分履行上述看管协作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与船厂构成共同过错,应与船厂共同承担事故相关损失责任。

(四)保险理赔与责任分担的衔接逻辑

本次保险理赔中,将免赔率追加至30%,本质是对船方因自身过错需承担部分损失的直接体现——即保险公司在赔付时,扣除船方应自行承担的30%损失,仅对剩余70%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关于船厂应承担的责任部分,船方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后,可依据船厂的过错程度,向船厂另行追偿相应比例的损失,形成“保险赔付弥补自身过错损失、过错追偿追究第三方责任”的完整责任分担链条,既保障了船方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过错方的责任承担,符合公平原则及保险“损失补偿”的核心宗旨。

五、案件启示与思考

本案为船舶保养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认定及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对船方、船厂、保险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均具有借鉴意义:

(一)船厂:强化全周期安全管控,筑牢风险防线

船厂应摒弃“重维修质量、轻安全管理”的错误认知,建立“全时段、全区域、全流程”的安全看管体系。重点强化夜间、节假日等非作业时段的安全管控,明确值守人员的岗位职责、巡查范围及频次,对船舶易燃易爆区域(如燃油舱、机舱)、关键设备存放部位实施重点防控;同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处于合格可用状态,从管理机制和硬件配置两方面构建全方位的安全防线。参考同类案例,船舶保养期间的安全疏漏极易引发火灾、设备损毁等连锁风险,全工况、全时段的安全管控是规避事故的关键。

(二)船方:明确自身义务边界,规避责任争议

船方应彻底摒弃“交付即免责”的错误观念,切实履行自身安全义务。在船舶交付船厂保养前,需主动、全面地向船厂告知船舶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如老旧线路老化、燃油残留量、过往故障记录等);同时,建议与船厂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协议,以书面形式细化双方在保养期间的看管范围、义务清单、责任分担比例及争议解决方式,从源头规避后续责任认定纠纷。

(三)保险机构:精准匹配过错与责任,兼顾保障与警示

保险机构在处理此类船舶保养期间火灾事故理赔案件时,应强化事故原因核查力度,精准认定各方过错程度。在理赔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据保单条款执行基础免赔率,也要结合事故实际过错情况合理核定追加免赔率,确保保险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船方)的过错程度相匹配,既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也通过免赔率调整实现风险警示作用,引导被保险人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同时,应主动协助被保险人梳理第三方责任追偿路径,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支持,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完整实现。

(四)行业与监管: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处置效率

此类案件涉及船方、船厂、保险机构等多方主体,责任认定复杂、纠纷处理周期长。建议推动建立“事前风险防范、事中快速处置、事后协商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业协会可牵头制定船舶保养安全管理标准及责任示范条款,规范行业行为;海事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厂作业的常态化安全监管,督促船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理赔过程中引导各方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责任分担争议,减少诉讼纠纷,提升事故处理效率,维护船舶维修行业及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秩序。(温州服务中心 杜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