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21〕5)文件精神,建立渔船、渔民保险理赔和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协会拟启动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
由于渔民上下船变动频繁,且休渔期人数无法确定,出港时才能确定人员名单,以及在海上作业时也会存在通过运输船更换人员,一旦渔民实名制保险启动,渔船船员的短时间增保和退保业务将会频繁发生,从而导致工作量大量增加,协会现有人力已无法支撑届时所产生的大量人员增减批改单。为有效解决此问题,同时节省协会人力,现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在每艘船实际作业人数乘以最高保额得出应实缴保费的基础上,再上浮20%,作为每艘船的预缴保费。渔船每次进出港和每次发生人员变动,均要求船长上报船员实际人员情况(通过扫二维码的形式,让上船、离船船员进行扫描登记,关联身份证ID),渔业互保根据渔船上报的情况,进行自动扣款,同时自动生成该船的电子保单。除此之外,将互保核心业务系统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一船一档”进行关联,渔船每次出港时,问询船长船员变化情况的同时,可以有效核对互保实名制落实情况。通过两条线确认“该船船员情况”,能够进一步夯实渔船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解决虚报谎报乱报船员情况。另外,渔业互保核心业务系统每年对渔船船员承保情况和预缴保费使用情况自动统计,每月以短信形式告知会员、监护人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并在保单到期后进行结算,将结余保费退还会员。
以上工作试验阶段,应当建立地区保险底线机制,海上生产渔民在船东船长责任缺失未到位的情况下,应当追究责任。同时建立多渠道告知通知机制,对保险总金额未到位的渔船不允许离港生产。
一旦互保实行实名制保险的话,必须要逐一告知船东本人和监护人,确保人人知道互保已实行“实名制”,并告知全体下海船员,要监督渔船船东为其购买保险。同时为杜绝保险公司恶性竞争,须会同银保监联合发文,要求保险公司若承接渔船相关保险,也必须实行实名制保险。(岱山办事处 张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