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下旬,A船在航行过程中,不慎与锚泊在洋面上的B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船艏受损,B船沉没。其中,B船在保单中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二、第一受益人
B船沉没后,该船的第一受益人“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第一时间向协会提出索赔申请,认为协会应将B船的赔款,先行赔付给第一受益人。
(一)法律地位
1、第一受益人在本起事故中存在利害关系,但其与B船之间的船舶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属于另一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2、第一受益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制度,但财产保险实务中较常出现,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该约定应视为有效。
3、第一受益人应自行解决其与B船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抵押权的成立、借款的偿付等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对保险赔款进行保全。
(二)理赔处置
由于我国《保险法》在财产保险中并未提及受益人的概念,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在法院审判中,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因此,协会在理赔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该类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确保第一受益人对案件的知情权;
2、敦促B船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第一受益人欠款;
3、若B船已将欠款还清,可将保险赔款赔付给B船;
4、若B船尚未还清欠款,应根据B船与第一受益人的下阶段处理方式,综合考虑赔款的处置方式。
三、调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是渔船碰撞事故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旨在通过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碰撞事故的基本情况,负责调查询问的理赔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约定地点,召集案件有关船员进行笔录调查询问,理赔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几点:
(一)渔船基本情况:船名号、型宽、主机功率、作业方式等;
(二)人员职务情况:职务船员人数、证书是否齐全;
(三)事故具体经过:①渔船的位置海域、②驾驶台值班情况、③AIS是否报警、④海况情况、⑤通讯情况;
(四)事故情况分析:①事故发生的原因、②损失情况、③采取哪些施救/救助措施;
(五)第三者船情况:①渔船基本情况、②损失情况、③是否在事故现场停泊观望,若逃逸,该船逃逸方向,本船是否追赶或联系其它船只协助追赶逃逸船;
(六)后续处置情况:①向海事等有关部门报案及事故的处理情况、②渔船下一步的维修计划。
四、原因分析
(一)未按照《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不使用或不会正确使用避让信号灯或声号。
(二)驾驶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依赖自动舵航行,应急措施不当或错过时机。
(三)瞭望人员疏忽大意,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发现船舶、灯光、声音、漂浮物、航行障碍物等异常情况。
(四)未及时收听天气预报,遇到雾、风、雨、雪等海况较差的情况,仍冒险全速航行。
(五)船龄较大、船质较差的渔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存在疏漏,导致航行中设备失控。
(六)鱼汛季节,为争夺高产争抢网地,不顾发生碰撞的危险,继续生产作业。
(七)渔船行使过程中,盲目追求航速,争抢船头,特别是抢越大船头,容易导致大轮躲避不及。
五、预防措施
(一)严格遵守《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和声号。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力集中,发生碰撞紧迫局面时,采取正确的避碰行动。
(三)强化渔船值班瞭望,值班人员要精神集中,不能睡觉或做其他事情,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带班人。
(四)每天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听从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特殊海况的指令。
(五)严格按照要求对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同时经常开展安全自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
(六)遵守渔船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不争抢网地,同时认真落实锚泊值班制度,不在航道、禁锚水域锚泊。
(七)渔船航行过程中,遵守安全航行规定,不抢船头、不危险驾驶。
六、险情处置
(一)大轮与渔船碰撞时,渔船存在立即沉没的危险,船员应立即穿上救生衣,打开救生筏,开展自救。
(二)碰撞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切不可盲目倒车,检查受损情况,确保人员安全。
(三)碰撞事故发生在夜间,应立即打开照明设备,查看船上人员情况,一旦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应立即发出遇难信号和求救信号。
(四)碰撞事故导致渔船不可避免的沉没,在决定弃船时,应全力保证船员的人身安全。
(沈王强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