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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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15

【关键词】签字不符 法律效力 一次性赔偿协议 二次理赔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5日下午3点,浙某渔***船在起网时,船员张某某不慎被鱼袋桶撞倒,致使右膝半月板及胫骨多处骨折,后经医院手术安置内置钢板固定,出院返回云南老家休养。2021年2月10日签订赔偿协议,浙某渔***船会员一次性赔付张某某各项费用10万元(包括伤残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在材料收集中,理赔人员发现赔偿协议中出险人签名与笔录中签名不一致。
【案件焦点】
     1、赔偿协议中出险人签名与笔录中签名不一致,是否涉及虚假协议?
     2、前期医疗费用含在伤残补助中,如何核定伤残赔付款?
     3、一次性赔偿支付后,是否还需承担后期医疗费用的二次理赔?
【案件分析】
     根据以上几处疑点,笔者开展以下几点分析。
     一、在保险实务中,代投保人(会员)签名有以下三种情况:(1)合股人或经营人代投保人(会员)签名;(2)渔业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代投保人(会员)签名;(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投保人(会员)签名。这三种情况下的代签名,不论因何种原因发生,未经投保人(会员)授权而擅自代签名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取决于投保人(会员)事后是否追认。投保人(会员)不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时,在追认之前,投保人(会员)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撤销。因此,代投保人(会员)签名的保险合同如被投保人(会员)事后追认,合同有效;如被投保人(会员)事后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如果出自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本案赔偿协议书上出险人的签名和查勘笔录上签名不一致,存在他人伪造冒签的嫌疑,经理赔人员与出险人联系,核实赔偿协议出险人知道此情况,因出险人回老家故赔偿协议的签订系他人代笔。此赔偿协议系经出险人同意由他人代签,未出具委托书,也未经三方赔偿见证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甚微,对双方均未有法律保障。
     二、伤残情况认定后,伤残赔付协议的签订需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调解机构见证下,就具体的赔偿事宜和社会标准的赔偿费用计算等提供相关信息,商议赔偿费用,包括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伤残赔偿金额,具体到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伤者赔偿问题,伤残费与医疗费是两项内容。本案赔偿协议中明确说明医疗费包含在此次伤残费中,故在伤残赔付款核定时要相应减去已发生相关所有医疗费用,其差额为本次会员赔付给船员张某某的实际伤残费用。
     三、签订赔偿协议时,会员本想一次性了结纠纷,避免以后麻烦。但协议书写时可能出于大意,因没有表明出险人对剩余权利的放弃,将导致再一次被索要的可能。所以,事故发生后,双方如果签订赔偿协议,一定要仔细斟酌,准确表达自己意思,并确保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同时必须注明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出险人为外地人,与会员签订的赔偿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协议,其中未写明对后期涉及内置钢板取出等相关后期医疗费是否属于会员承担。作为一次性赔偿协议,出险人不可要求由会员承担后续医疗费用,同时本会也无向会员进行二次理赔的义务。
【启示与参考】
     1、赔偿协议一般在渔业公司及村社签定,其真实性需要对会员及出险人双方确认,并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
     2、赔偿协议中区分出医疗费用情况,前期医疗费用、赔偿协议签订后的后期医疗费归属问题,是否包含在伤残费用之中。
     3、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双方签订赔偿协议需找第三方调解机构见证或调解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后,调解机构加盖调解确认章后,该赔偿协议具有的法定效力。(舟山服务中心 庞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