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一渔民因再次非法捕捞被判刑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241
发布日期:2022-08-10
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
6月14日晚上10时,玉环市港航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联合当地公安机关、乡镇开展专项行动时,在该市沙门镇乌岩村下沙码头发现一艘无船名、无船籍的泡沫型渔船正在靠岸。执法人员立即登船检查,当场查获杂鱼3.8公斤,龙头鱼16.9公斤,梭子蟹19.5公斤,渔获物共计40.2公斤。此外,执法人员还在船上查获刺网网具5顶,经现场测量,这些网具最小网目内径为37毫米,不符合最小网目内径为110毫米的规定。
经查,该船主刘某某在今年三月因非法捕捞罪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定罪不起诉,然而,定罪不起诉决定刚刚过去三个月,刘某某就再一次重操旧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因此玉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海洋捕捞必须有证合法生产,休渔期间正是鱼类产卵生长期,伏季休渔能有效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害人害己,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执法队副队长林哲说。( 倪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