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船被处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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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1-17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3日17时55分,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在开展海上巡航执法检查过程中,在E:121°27.863N:28°41.262附近海域检查到浙临渔21**6船正处于航行状态,随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登船检查,经查:该船为钢质渔业船舶,船长35.9米,型宽6.6米,主机功率为257千瓦,船上共有船员11人,其中职务船员2人,分别为二级船长、二级船副,缺配1名轮机长。

     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年作进一步调查,据李*年陈述:浙临渔21**6船是当事人一人所有,该船为钢质渔业船舶,船长35.9米,型宽6.6米,主机功率为257千瓦;于2022年2月10日16时左右从三门洞港出海,后于2月13日17时55分在E:121°27.863N:28°41.262附近海域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正处于航行状态,船上共有船员11人,其中职务船员2人,分别为二级船长、二级船副,缺配1名轮机长。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载量基准》:1、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1200-1500元;2、未保证渔船适航要求,罚款0.5-2万元。上述2项罚款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浙临渔21**6船在航行作业期间缺配1名轮机长,属于未保证渔船适航要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00)。

三、启示建议

     渔业船舶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是确保航行安全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障,船长、船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全体船员同舟共济,保安全,促生产,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全的现象不在少数,未配齐的渔船存在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职务船员配备情况的查处力度,确保安全管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盲区,切实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来源 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