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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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31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8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建造管理
  为提高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适航性和船机桨匹配合理性,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0;
  2.12米≤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2;
  3.船长<12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32。
  (二)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6.0;
  2.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
  3.船长<12米的,2.5≤主尺度比系数≤5.5。
  二、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审批管理
  根据《规定》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捕捞辅助船(主要指从事转载或收购渔获物的运输船、渔获物加工船和为捕捞渔船供油、供冰等服务的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辅助船解决,且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淘汰辅助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其中,供油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通过淘汰旧供油船取得。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不单独核发捕捞许可证,与其主船使用同一本捕捞许可证,子船的相关情况应在主船捕捞许可证载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捕捞辅助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船长不得小于12米;
  (二)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不超过淘汰船三者乘积;或者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满足以下要求:
  1.船长<24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55;
  2.24米≤船长<48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5;
  3.船长≥48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30,其中渔业加工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25。
  (三)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满足以下要求:
  1.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6.0;
  2.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
  考虑到捕捞辅助船管理实际,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请各地抓紧梳理辖区内捕捞辅助船的情况与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内的数据,并将梳理结果在2020年8月底前以设区市为单位报我厅渔业渔政处。
  三、关于临时证捕捞渔船证书换发管理
  各地要加强临时证渔船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作业类型和作业场所。按照《通知》关于分类清理现有临时证渔船,逐步纳入基本证渔船管理的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临时证渔船,可以纳入基本证渔船管理。
  1.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案;
  2.渔船证书记载的主尺度、主机功率等技术参数与实际情况相符;
  3.渔船证书记载的作业方式与实际情况相符;
  4.渔船持证人与实际拥有人相符。 
  四、关于养殖渔船管理
  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要求,各地应根据当地养殖面积、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并确定养殖渔船控制目标,做到养殖渔船与养殖生产情况相匹配。各地要制定养殖渔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养殖渔船的管理,明确申请养殖渔船必须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租用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严禁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生产,并确保养殖渔船生产安全。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