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 区别
【案件经过】
2017年6月,“浙*渔***”船在某船厂上排维修。出险人金某通过中间人项某介绍同另外三名小工一起为会员李某做船体外壳的油漆。后因意外导致腹部受伤,出险人金某以在船上受伤为由分别要求李某、项某赔偿。会员李某则以承揽关系为由拒绝了金某的要求。
承保情况:“浙*渔***”船于2016年7月27日向办事处不记名投保10人,互保期限自2016年8月15日00:00时至2017年8月14日24:00时止。投保意外身故保额50万元/人,意外致残30万元,意外医疗10万元/人。
【案件焦点】
1. 承揽和雇佣关系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2.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在哪里?
3.出险人和会员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案件分析】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劳务的性质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在劳动报酬结算方面,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报酬是一次性或按阶段结算,并无规律可循,合同双方属一次性合作,一般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约定工作完成双方即结算报酬;雇主对雇工工资发放一般以时间为计算单位,也存在计件工资,但一般不是一次性结算,且存在福利、奖金等多种形式。(3)目的不同。雇用关系中,雇用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之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可见,雇用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4)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用不涉及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工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为违约。(5)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用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工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6)报酬的给付亦有区别。雇用关系中雇工的工资一般系计时工资,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系计件报酬。如在农村中存在的“点工”与“包工”之分。不过这一分类标准并不准确,需结合以上标准及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7)法律责任不同。雇用关系中的风险责任由雇主承担,承揽关系中的风险责任由承揽人自担。
经过以上对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的对比分析,结合本案事实,笔者认为应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定为雇佣而非承揽关系。理由是,一是金某等人平时在船上干活是在会员李某的干预下进行的,船厂就是固定的工作地点。事发当时李某也同在工作现场,对金某等人存在具体分工(小工需要按照会员李某的要求对船体哪些部位进行油漆作业)。二是会员李某对金某等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介绍人项某在联系好工人后就再也没有进入过,金某等人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自主选择权且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金某等人应在李某指定的工作地点(船厂)、时间范围(早上8点至下午5点)内从事雇主指定的工作(船体涂油漆)。金某等人在工作过程中受李某的监督,工作独立性较弱;第三、在工资支付形式上,金某等人存在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以时间为计算单位为报酬发放依据,且并非一次性结算;第四、金某等人在船厂干活期间。未经同意,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否则其相应的报酬也随之支付给他人。第五、李某在船厂提供油漆及相关作业工具,由于船体上排时船体偏高,需要在周边架上简易的跳板等固定装置,金某等人在高空作业期间,在一旁负责监督的会员李某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而非由不在场的项某来承担相应的风险。
笔者结合以上的几点偏向于本案符合雇佣关系特征,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且出险时项某并不在场,属于无过错方,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会员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启示与思考】
一、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益,建议在以后的雇工问题时多采用书面的形式来更加规范用人。
二、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实际应用中比较难区分,加强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剖析才能更加全面的了解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台州服务中心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