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租船”当“租证”! 捕捞渔船租赁最要命坑点,一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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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09

       捕捞渔船租赁,最容易踩的坑就是把“船”和“捕捞许可权益”混为一谈。光船租赁,租的只是船的占有和使用权,捕捞许可证和船网工具指标不能跟着船一起出租转让,一起看看租船过程中会有哪些“坑点”吧。

       坑点一:以为“租了船,证也跟着用”

       这是最要命的理解!很多渔民兄弟谈租赁,脑子里想的是:“我租你的船,你船上的捕捞证我一起用。”但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进一步细化: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这意味着,光租≠捕捞许可,出租人的捕捞许可证,随船交给承租人使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租船是为了继续下网捕捞,承租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申领属于自己的捕捞许可证,否则出海就是无证捕捞。

       坑点二:出租人未注销捕捞许可,就以为能下网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现实中,很多出租人觉着:“反正我不干了,证放着也没事。”但船网工具指标是跟着“人”和“审批”走的,出租人旧证不注销,指标就仍然挂在出租人名下,承租人根本无法以自己名义申请。

       坑点三:租来不下网,却去办“捕捞手续”

如果租船不用于捕捞(做运输、看护、休闲,全程不下网),承租人只需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不需要船网工具指标,也不需要捕捞许可证。但需注意:即使不下网,做渔获运输也需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建议租船前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核实船舶登记身份。

       最后跟渔民兄弟说句实在话,“船”可以租,“捕捞的资格”却租不来,资格只能你自己去申请,而且要落在你自己的名下,谁要告诉你“证随船走、一起用”,就是在把你往无证捕捞的坑里推。(渔业安全风险预防部 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