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事责任限制的打捞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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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03

    【关键字】海事责任限制  渔船打捞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日,A船在回港途中,不慎与货船B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船艏受损,B船沉没,后经打捞,上排维修。
    【承保情况】
    A船在协会投保渔船综合责任险,船舶价值100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00万元。
    B船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责任险,船舶价值200万元,保险比例100%,保险金额200万元。
    【其他情况】
    一、根据事故报告,A船负70%责任,B船负30%责任。
    二、损失情况:
    1、A船损失金额10万元;
    2、B船损失金额110万元:打捞费40万元,维修费70万元。
    三、A船与B船共同聘请打捞公司,并约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支付打捞费。
    四、A船总吨为216总吨。
    【案件焦点】
    打捞费是否纳入海事责任限制基金。
    【案件分析】
    按照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与事故责任比例两种方式分别进行计算,并通过本起案件,对这两种方式进行分析。
    一、海事责任限制基金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赔偿限额规定》)中对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第三条)。
    (2)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第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计算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数额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第二十条)。
    (二)基金金额
    1、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A船为近海渔船,适用“交通部关于《船舶赔偿限额规定》”的50%限额,涉案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特别提款权):〔(216-21)×500+27500〕/2=62500。
    2、假设海事法庭于2020年9月1日对该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予以裁定,并于当天生效。那么,根据9月1日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比率1:9.7计算,涉案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62500×9.7=606250元。
    3、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4月1日至4月19日这19天的1年期利率为4.05%,利息为606250×4.05%×19÷365=1278.11元。
    (2)4月20日至9月1日这135天的1年期利率为3.85%,利息为606250×3.85%×135÷365=8632.83元。
    (3)总利息为1278.11+8632.83=9910.94元。
    4、故涉案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为(人民币):606250+9910.94=616160.94元。
    二、事故责任比例
    本起事故中,A船负70%责任,B船损失金额110万元,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为:110×0.7=77万元。
    三、重点分析
    通过上述计算,显然通过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进行案件处置,更有利于会员,但是本起事故中,A船与B船共同聘请打捞公司,并约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支付打捞费,通过计算A船需承担打捞费为:40×0.7=28万元,对该起案件的理赔处置有何影响?
    (一)未签订打捞合同
    本起案件发生后,A船未签订打捞合同,直接提出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诉求,B船的全部损失都可纳入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以本起事故为例:
    1、设立基金,A船的赔款为:61.6万元(责任基金)。
    2、不设立基金,A船的赔款为:110×0.7=77万元。
    故,在未签订打捞合同的情况下,按照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赔偿,更有利与会员。
    (二)签订打捞合同
    A船签订打捞合同,并约定A船的支付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因起浮、清除、拆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及船上货物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就算提出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诉求,B船的打捞费也无法纳入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以本起事故为例:
    1、设立基金,A船的赔款为:28万元(打捞费)+61.6万元(责任基金)=89.6万元。
    2、不设立基金,A船的赔款为:110×0.7=77万元。
    故,在签订打捞合同的情况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更有利与会员。
    【启示与参考】
    一、理赔人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需对沉没渔船的总损失进行预估,发现总损失要高于海事责任限制金额时,根据海事责任限制金额处置案件。
    二、如无法判断总损失是否高于海事责任限制金额,在渔船打捞合同签订时,尽量避免会员签字。(理赔部 沈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