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获刑并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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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03

     2022年6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在新野县法治文化公园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附近居民旁听见证,法官现场以案说法,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件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29日20时至22时,被告人张某在新野县新甸铺镇西新星大桥下白河水域处,用自制的电打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当场查获。经称重,张某捕捞的水产品重30.36公斤。张某电捕鱼时间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间段内,违反禁渔期规定,严重影响了电捕鱼作业范围内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新野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深刻悔过,表示愿意承担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新野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于判决生效后购买不低于1335.84公斤的原种鱼苗增殖放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意义
     电捕鱼,是某些人在渔业资源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为快速捕捞大量渔获,采取的一种用高压电捕捉鱼类的非法捕鱼方法,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就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白河流域的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法非法捕捞,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大面积死亡,还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同时,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造成伤害致死,当鱼类的食物链遭到破坏后,将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来源  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