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渔政“亮剑2022”典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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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09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强效震慑作用,同时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近日,台州渔政从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去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的重要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2日10时05分,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联合金清镇开展渔船安全执法联合行动,在金清渔港内发现锚泊的浙路渔82XXX船。执法人员对浙路渔82XXX船进行登船检查,发现浙路渔82XXX船上驾驶亭安装有自动舵。经对浙路渔82XXX的渔船检验证书进行查验,在航行设备中没有安装自动舵设备的许可。

处理结果

     当事人阮某某(浙路渔82XXX船所有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的重要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对阮某某(浙路渔82XXX船所有者)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渔业船舶的航行设备是渔业船舶的关键零部件,渔业船舶安装并使用前必须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这是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刚性要求。本案中当事人阮某某(浙路渔82XXX船所有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船舶上安装自动舵设备可以助力海上航行,就私下购买安装并使用。不报告也不向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给海上安生航行、生产带来严重隐患。故本案执法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从重处罚当事人,意在告诫其他的渔民不可自作主张去暗中安装并使用自动舵设备,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来源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