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财产险保单生效日不会是即刻生效,而是以保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最快的情况下,也是在缴费出单后的次日凌晨生效,其主要是为了道德风险和欺诈防范(已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带伤承保)。
部分意外险甚至会在签署合同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生效,如重疾险、医疗险一般都有等待期,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和欺诈防范。一般来说,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出现,保险责任终止,退回保费。
协会渔船条款第九条: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以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自会员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之次日零时起生效。期满前,应另办理续保手续。
那么,保单次日生效或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起讫时间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协会保单一般适用两部法律:《合同法》和《保险法》:
1.《合同法》中规定,如果合同中对生效时间设置了条件或者期限,那么在达到生效时间和条件以后,合同才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不代表保险生效,保险生效可以滞后于保险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保险法》: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所以保单约定起讫时间,在交保费之次日凌晨生效或者另外约定起效时间是符合法律法规,但是在承保时,应当清晰明确告知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案例分析:
浙某渔12345,船东A通过中介卖给了船东B,双方约定于2月1日进行实物交割,2月2日前往行政部门进行船舶所有权证等办理,2月2日下午4时,船东A和B携带已完成登记的船检证书等来协会办理退保和承保手续,船东A先完成退保业务,批改退保起效时间是2月3日零时;船东B完成承保业务,承保保单起效时间是2月3日零时。该船于2月2日晚7点在船厂发生火灾事故。
从保单责任期上分析,船东B于2月2日投保,保单起效时间是2月3日零时,该保单符合法律规定,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月2日晚7时,并不在船东B的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
衍生知识点:有没有立即生效保险?
目前协会正式运行的保险种类中还没有此类的产品,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立即生效的保险:交强险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第一百八十四条:“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交强险系强制保险,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系强制保险,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如果保险公司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在合同订立后便不能立即得到保障。因此,交强险如果是“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增加了机动车在此期间运行的风险,不利于第三方权益的保护,应为无效。
因此在提新车的时候,即刻投保保险中,交强险按照条例规定是立即生效,但是商业险并不适用该条例。(承保运营部 应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