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主责任险各项保额能否满足实际赔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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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26

    多年来,保险保额是否能充分满足实际保障需求一直是业界关注的一个话题。协会作为保障渔区安全稳定发展的安全阀和保护伞,对促进渔民会员创收增收、保护渔民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8年6月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其中提到了“继续做好渔船财产和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不断扩大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引导更多渔民和登记在册的海洋渔船经营业主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并确保雇主责任各项互助保险金额基本满足实际赔偿需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保障会员权益。岱山办事处为此开展了全县范围内渔民伤亡赔偿情况的调研。期间走访了各渔业乡镇及各村社调解委员会,着重就渔民意外死亡、伤残后会员实际协议赔偿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调解和保险赔偿项目不同
    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各级调解委员会参照相关法律的赔偿项目,会考虑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抚慰金等费用,根据伤亡人及其家属要求和雇主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调解,得出赔偿金额。而协会在保险赔偿理算时,根据《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赔偿项目进行,其中就不包含调解项目中的“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名目,虽然协会的赔偿会适当考虑受害人实际的伤亡情况以及会员经营状况,但赔款最多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付。
    (二)赔偿计算标准不同
    雇主案件死亡/伤残保险赔偿是以保险金额为基准来计算的;而会员实际协议赔偿时,则按照户籍(或常住地)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起二十年为标准进行计算的。计算标准的不同,势必造成最终赔偿额度的差异。
    (三)协议赔偿的金额受户口属性影响较大
    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死亡及伤残案件时,按照受害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确定计算标准。


2018年的浙江省城乡收入统计

    

    以舟山市的数据为例:城镇居民(非农户口)死亡赔偿金额的基数为:52516×20=1050320元;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额的基数则为:30791*20=615820元。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而渔业从业人员通常来自全国各地,户口性质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渔民会员很难做到精准投保。按农村户口标准投保,会导致无法满足非农户口的出险人的实际赔偿需求;按满足非农户口标准投保,又会导致会员额外支出保费,甚至会影响当地的原有的赔偿水平。
    (四)伤残保额与身故保额相差甚大。
    目前我办事处承保的致残保险金额大多为身故保险金额的一半,但实际调解赔偿时,伤残的计算标准又和身故的赔偿标准一致,导致伤残保险赔付无法弥补会员实际赔偿支出。经统计,本地区伤残赔偿水平达到67万元,而实际平均伤残保额仅为48万元。一旦发生重度伤残案件时,保险赔付的金额与会员实际赔偿的金额之间差距就会比较大,给会员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
    二、解决的思路
    针对上述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保障会员的权益,提高会员满意度,下阶段我办事处拟从以下两方面来解决:
    (一)进一步扩大展业宣传面,宣传协会超额优惠等惠渔举措,积极引导会员根据实际保障需求,提高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意外身故和致残的保障额度。
    (二)进一步落实实名备案和记名投保。探索研究根据出险人不同的户籍性质,就实际赔偿标准进行调整。(岱山办事处 顾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