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渔区引发广泛关注。
《意见》作为我省渔业保险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从制度上充分肯定了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自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以来,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保险覆盖面和险种范围持续扩大,捕捞渔民会员生产风险基本得到转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找到了前进方向,理赔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持续提高,助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不断提升。2013年—2017年的五年间,全省(宁波除外,下同)累计参保渔民599643人,参保渔船65325艘,参保养殖险1932单,渔民会员享受财政补贴4.5亿元,省渔业互保协会为渔业生产承担风险保额4883.8亿元,累计支付渔民赔款12.4亿元,为我省渔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风险保障。
《意见》有效贯彻了《农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逐步扩大参保对象、保险险种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渔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为渔业产业兴旺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渔民增收、渔区和谐稳定。《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加强领导,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渔业互助保险费补贴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渔业领域开展政策性互助保险的主体地位,为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提供了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必将有力促进渔业互助保险在建设平安渔区、落实惠渔政策、振兴“三渔”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该《意见》自2018年7月1日实施。(办公室 王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