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律原则 高度可能性 疑罪从无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5日晚,干某一人驾驶 “三无”船往瑞安市北麂乡收购海鲜,结束后锚泊在北麂乡海利村雷网岙内,未曾离开。次日天亮后,该“三无”船被人发现已倾覆,驾驶人员干某不知所踪。事后经当地主管局调查,只有“浙苍渔****”船当晚驶入过该海域。
而根据“浙苍渔****”船所述,2019年1月5日凌晨,其船在驾驶期间因黄某瞌睡误入事发海域雷网岙内,凌晨四点多船只与码头发生触碰,全员惊醒,见没造成损失,就将船开回港。船上人员表示对碰撞该“三无”船一事一概不知,否认两船碰撞事实。
【案件焦点】
1、案件事实如何认定?
2、本案适用哪些法律原则?
【案件分析】
事故发生后,该案由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海警和公安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
1、“三无”船身有明显撞痕且事发当晚岙内天气良好排除船只自沉,可以判定船只为碰撞沉没。
2、通过温州交通管理系统(VTS)和浙江省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AIS)数据证明,有且只有“浙苍渔****”船进入过该海域,并与沉没“三无”船有交集。
3、通过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发现,当晚有一船舶经过出险船位置,时间与VTS和AIS显示吻合,可相互印证,但因客观原因,看不清船只具体情况。
4、嫌疑船“浙苍渔****”船经现场勘察,船舷处有多处碰撞刮痕,疑似船只碰撞留下的痕迹。
结合以上情况主管局推定,“浙苍渔****”船为肇事船只。
该案件的案情扑朔迷离,主管局提供的线索虽能证明嫌疑船有很大可能即为肇事船,但事实认定缺少目击证人,缺少直接证据,被推定为疑似肇事船的“浙苍渔****”船提出,相关部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船碰撞了“三无”船只,调查报告中的结果也仅是推测,且不能排除其他未受监控的船只进入过该海域,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以致于该案一拖再拖,悬而未决,最终只能对簿公堂。那么,在现有证据下如何认定事实呢?本案又适用哪些法律原则?
观点一:我们经常会听到一句法律名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因此有人提出,既然本案缺少实质性证据,疑点颇多,那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问,那么则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方向解释首先。
对于上述疑罪从无的观点,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也有相关的法条支撑,《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是,从引用的法条上我们也能明确看出,所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本案是民事诉讼,因此并不适用于本案。
观点二:既然本案是民事诉讼,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从以上规定中“高度可能性”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我们看看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查认为:1、经相关部门调查, “三无”船系被撞沉没,事故两船船身具有碰撞痕迹。2、调查部门通过公安监控录像发现的疑似碰撞肇事船,只有“浙苍渔****”船的航行轨迹与其吻合。3、通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AIS记录,“浙苍渔****”船的航行轨迹与视频监控上的肇事船一致,且并未发现还有其他同类船舶驶入事发海域,同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船只在当晚进入过该海域。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定两船碰撞事实成立。
【启示与思考】
本案在证据未能达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了证明力度较大的一方,在许多案件还原过程中,根据现有条件未必能完全证明事情真相,如果一味的将证明标准提的过高,会导致真伪不明的案件增多,而“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减少民事纠纷,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对于保险理赔而言,也可能经常碰到类似情况,一些历史久远或悬而未决的疑难案件的证明材料可能无法达到充分证明的力度,但为了减少渔民间的纠纷,实现互助共济的目标,也可以采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但同时也要警惕,高度可能性的证明要符合客观逻辑规律,反对主观臆断。证明力度要求达到一定程度,且证据直接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温州服务中心蒋志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