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船厂伤亡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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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16

一、承保信息

某渔船船东作为协会会员,于2025年8月X日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额为意外身故230万元/人,不记名投保7人,互保期限自2025年8月X日00时至2026年7月X日24时。

 

二、事故详情

2025年9月初,某渔船驶入岱山闸口船厂进行维修,并雇用了临时船员王某参与。10月中旬,6名船方船员参与工作,船长、大副协助船厂人员在驾驶台下安装水下灯杆,王某与另一船员搬运电线至船艉后,单独前往右侧船舷艉部作业。期间,船上人员突闻船下呼救,查看发现王某倒在地面,意识不清。约10分钟后,救护车抵达。船上人员同步向船东报备,船东随即赶往岱山县医院。当晚,岱山县公安局到场开展调查取证。次日,王某经全力抢救无效离世。事后,王某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王某系从船舶右侧船舷艉部坠落,头部受钝性外力撞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坠落过程无其他外力干预,符合高坠伤亡特征。

 

三、赔偿处理

2025年11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船东与王某家属达成协议:船东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0万元。王某家属终结事故纷争,放弃基于本次事故的各项权利及仲裁、诉讼权利。赔偿履行完毕后,船东向我协会提出雇主责任险及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索赔。协会调查后认为,王某系工作期间意外坠落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需结合责任认定确定赔偿比例;同时确认王某作为临时船员已纳入保险保障范畴,无除外责任情形,拟按约定赔付。

 

四、案件焦点

(一)该案件是否属互保赔偿责任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雇主责任险条款第四条及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相关约定,会员或其雇佣员工因意外事故伤亡且需会员承担责任的,协会应按约赔偿。

本案中,王某受船东雇佣,在渔船维修期间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警方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证实其死亡与工作期间坠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保险约定的“意外事故”。王某虽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但不影响“意外事故”定性,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自残、醉酒作业等除外情形。因此,协会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以王某自身过错主张免责的抗辩,证据及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二)协会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协会赔偿范围限于会员依法应承担的第三方赔偿责任。法院结合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综合考量船东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培训、未监管、未配防护设施)、船厂未履行协同监管责任、王某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等因素,认定船东承担主要责任,船厂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定协会在雇主责任险意外身故保额内(保额和实际赔偿金额两者以低为准),赔付船东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赔偿。

 

五、案件启发

渔船维修环境复杂、风险较高,作业人员坠落是常见事故,强化维修期间安全管理与人员保障是防范关键。船东需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对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开展安全培训,明确风险、规程及防护措施,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完善现场防护设施。在船舷、甲板边缘等危险区域设置防护栏、安全网,张贴“小心坠落”警示标识;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安全帽、安全带,监督规范使用。

(三)强化现场安全监管。安排专人全程巡查维修作业,危险环节配备现场监护,及时制止违章、无防护作业等行为,避免单独作业导致意外后无法及时处置。

(四)规范临时用工管理。建立临时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核查资质及健康状况,筛查不适宜高空、临水作业人员;确保临时人员纳入保险保障,杜绝保险漏洞。

(五)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维修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急救箱、担架等物资,组织应急演练,提升高空坠落、外伤救治等急救技能,争取黄金抢救时间。

船东与雇员是渔业生产命运共同体,唯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方位保障雇员安全与权益,才能有效防范事故,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舟山服务中心 谢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