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自身疾病 脑出血 责任认定
一、承保信息
浙某渔冷XXXX船,会员黄某,于20XX年9月3日投保雇主责任险,意外身故保额为120万元/人,意外致残保额为70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额20万元/人,互保期限自20XX年9月1日00:00起至20XX年8月31日24:00。
二、事故详情
20XX年5月19日,浙某渔冷XXXX船在港口锚泊,会员黄某雇佣周某到船上进行柴油机保养。周某一人在机舱内完成保养工作后,返回时不慎在楼梯上摔倒昏迷。黄某发现后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查,周某头颅CT提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出现神志不清及反应下降和呼之不应的状况,遂被转往当地的三甲医院。经诊断,其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左侧颧部皮肤挫伤、高血压,行“脑内血肿清除术”后住院治疗。同年6月5日出院后于同日转院至周某老家的人民医院,经康复治疗后于同年7月8日出院。老家人民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记载,周某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出血术、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
同年11月19日,周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及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周某从高处坠落致颅脑外伤引起右基底节区脑出血等,虽经手术治疗,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左上肢肌力II-级,左下肢肌力III+级,右侧肌体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其伤残程度依据《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16180—20145.3三级5.3.23款)之规定评为三级伤残。
三、赔偿处理
次年6月3日,调解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黄某与周某及其家属因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黄某一次性补偿周某16万元,周某同意终结人身损害事故纷争,自愿放弃基于人身损害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事后,会员黄某就雇员周某人身伤害事故向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提出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索赔申请并提起诉讼。
协会台州服务中心经过调查,认为周某因系自身高血压疾病导致基底节区脑出血,根据互保条款的约定,属于除外责任情形,不承担互保赔偿责任。
四、案件焦点
(一)高血压导致的脑出血事故是否属于互保赔偿责任
宁波海事法院就本起事故认为,本案涉及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理赔范围,即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因意外事故伤害情况导致伤残或死亡且应由会员承担责任的,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按约应负责赔偿。
本案中,周某受黄某雇佣,在船舱作业时摔倒致伤,虽然受伤现场没有目击者,但无证据证明周某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是由高血压病直接导致;综合周某入院记录、治疗经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其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符合自身高血压病基础上又叠加头部遭受外伤所致,与案涉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互保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意外事故,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应予赔偿。被告有关案涉事故属于互保条款除外责任的抗辩,证据及理由均不足,宁波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二)协会应如何承担互保赔偿责任
根据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协会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会员对第三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周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通过综合考虑周某作业场所及劳务内容、黄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周某受伤具体经过、外伤与其自身高血压疾病导致损伤的主次原因等因素,认定黄某对案涉事故承担20%赔偿责任。协会按照条款约定赔偿会员依法承担的责任。
四、案件启发
渔业船员的健康管理是保障海上渔业生产安全、进行可持续作业的重要基础。渔船上工作强度高,场所噪音大、空间压抑等,都是影响船员身体健康不可忽视的因素。作为会员船长,在加强渔船安全生产意识的同时,也要重视船员健康问题:
(一)做好出海前体检和健康准入工作,重点筛查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出海的人员;
(二)定期监测船上船员的健康情况,如配备血压计、血氧仪、心率手环等,对出现身体不适情况的船员做检测;
(三)合理安排船员休息时间,避免连续高强度作业;
(四)面对工作期间突发自身疾病,如脑出血等紧急状况,应加强急救培训和具备基本急救技能,学会心肺复苏、外伤处理等,争取抢救时间;
(五)做到船上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全面覆盖,使在船人员应保尽保。
会员与其雇员是命运共同体。只有切实关注雇员健康,全方位保证雇员权益,才能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实现共同发展。(台州服务中心 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