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8日早上8时,浙*渔***船船员陈某某在船上做饭时,突然倒地,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后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诊断为脑梗死。送到家后最终死亡。
【案件焦点】
一.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二.本案是否属于雇主责任互助保险责任范围?
【案件分析】
根据同船人员的笔录及相关资料,死者陈某某于2019年8月1日雇佣到浙*渔***船从事伙夫的工作。2019年11月18日,浙*渔***船停泊在嵊山港内避风。船员马某某在去厨房吃饭时,发现出险人陈某某倒在地上,不省人事。随后,船长立即驾驶该船返航,经3个小时航行,将其送到嵊泗县人民医院,在该院接受2天治疗后,转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治疗,救治1天后,因病情严重,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经出险人陈某某家属要求,将其转院回老家台州。在台州市立医院接受治疗2天左右,最终因病情严重于2019年11月26日过世。救治医院诊断结果为脑梗死,在做询问笔录时,其他船员证实死者陈某某身体健壮,平时无服药情况。
笔者从中归纳出几个重要时间、事发细节:2019年11月18日上午6点20分许发现出险人倒地;经3小时航行;治疗共计8天左右;2019年11月26日过世;前后已逾8天;事发当天,停靠港内避风;陈某某年纪不大且身体健壮。
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间,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劳动雇佣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事前无临床症状的疾病,经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
本案中,陈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系突发疾病,经8天抢救无效死亡,非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不符合上述条款第三种情况“突发事前无临床症状的疾病,经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也不符合其他款项内容,由此得出,本案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对于雇主与雇员,若双方系劳务关系的,根据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知,劳务关系中的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且以因劳务的原因为前提。本案中,出险人陈某某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非因劳务行为导致死亡,同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一般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与参考】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事项、措施、权利义务等均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对于本案,虽然事发案件不属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规定的可获赔偿的情形,但是现实中,死者为大,遇到雇员死亡或者残疾,作为责任人的投保人,出于人道主义帮扶一般都愿意出钱赔偿,此时,经济损失实际转嫁到了保险人。
首先,保险人对于协会会员履行告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告知,由会员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附于保险合同后。告知内容可以是:保险人声明,对于渔业协会会员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情形,仅包括《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规定的可获赔偿的情形。除此之外的人身损害事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该告知义务既是保险人对会员及相关人员的风险提示,也是对其自身权利义务的明确,防止出现保险内容理解有歧义的现象。
其次,保险条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事前无临床症状的疾病,经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该时间约定与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一致,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保险合同双方的道德风险,即在约定的抢救时间内可以理赔,在理赔时具有实操性。但是突发疾病的抢救时间并非人为可控也无法预测,抢救的目的是挽回生命,毕竟生命是无价的,所以出险人在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时,是无法控制抢救时间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但是保险条款的设定和保险理赔时必须有约定的时间线。
笔者建议,对于因疾病突发的情况,可以建立两个前置程序。即:一方面,投保前由投保人出具被保险人在医院的身体检查报告单或者由被保险人承诺不存在某些疾病等,由此保险人评估突发疾病的风险大小从而确定保险费。如条款可以设定为:本人承诺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下列疾病(心脏疾病、高血压、肝炎等等,具体罗列清楚,也可以按照行业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本人知晓且同意,若被保险人存在隐瞒前述已经声明排除的疾病的行为,而该自身疾病导致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中发生了致死、残、伤的事件的,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雇员索赔事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出具《说明》,说明中应当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是否属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可赔偿情形、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等等。
其次,保险合同应当增添对于此类情况的约定,明确对于此类情况可额外增加保险费等条款。如可以设定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规定可获赔偿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对例外情形欲投保的,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协议之后,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同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对船员定期开展急救等方面的培训,从而预防突发情况。如条款可以设定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当尽到雇主的管理责任,秉承对雇员生命健康负责的职业精神,定期开展对其进行急救演练、急救常识等培训并且应当对此记录在册,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定期进行(培训周期根据合同期限合理安排)。
最后,笔者再次建议,对于此类事故,出于人道主义帮扶精神,可以设立保险慰问金。(承保运营部 原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