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重复保险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0日,A船在航行过程中,不慎与锚泊在洋面上的B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船艏受损,B船沉没。
【承保情况】
一、A船承保情况
(一)互保协会投保:A船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500万元,保险比例100%,保险金额500万元。
(二)商业保险投保:A船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750万元,保险比例100%,保险金额750万元。
二、B船承保情况
互保协会投保:B船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240万元,保险比例100%,保险金额240万元。
【其他情况】
一、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中,A船承担80%责任,B船承担20%责任。
二、损失认定
(一)A船船体损失10万元。
(二)B船船体损失240万元。
【案件焦点】
重复保险是否成立。
【案件分析】
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A船在商业保险公司参保,保险金额为750万元,按照重复保险原则,应对赔款进行分摊。
一、重复保险定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法》第56条)。
(二)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在重复保险下,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进行分摊,分摊方式如下:
1、比例责任制
按照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保额:互保协会+商业保险公司=1250万元;
损失:250万元×0.8(责任比例)=200万元;
分摊损失:商业保险公司:200×750/(750+500)=120万元;
互保协会:200×500/(750+500)=80万元。
2、责任限额制
按照两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保额:互保协会+商业保险公司=1250万元;
损失:250万元×0.8(责任比例)=200万元;
分摊损失:商业保险公司:200×200/(200+200)= 100万元;
互保协会:200×200/(200+200)= 100万元。
3、顺序负责制
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保额:互保协会+商业保险公司=1250万元;
损失:250万元×0.8(责任比例)=200万元;
分摊损失:商业保险公司:200万元;
互保协会:0万元。
(三)如何选择分摊方式
1、分摊依据
《保险法》第56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渔船条款》第33条约定“保险渔船重复保险的,本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含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负责赔偿。”
2、分摊方式
根据《保险法》与《渔船条款》的相关规定,本起事故中,协会可按照比例责任制分摊的方式,细化本船损失与第三者损失计算金额,纳入理赔:
(1)本船损失:10(本船损失)×500/1250(分摊比例)×0.8(事故责任)=3.2万元;
(2)第三者损失:240(第三者船损失)×500/1250(分摊比例)×0.8(事故责任)=76.8万元;
(3)总分摊损失金额:3.2万元+76.8万元=80万元。
【启示与参考】
一、协会在承保过程,应向会员告知协会条款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对与免责条款的说明与解释,在以往的保险案例中,很多保险纠纷案件的起因是保险人没有尽告知义务。
二、理赔人员在实际查勘过程中,应充分掌握出险标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重复保险,防止协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理赔部 沈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