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出险地点 不记名投保 雇佣关系
【案情简要】
2017年8月26日中心接报案称,浙岱渔运****船船员毛某某等3人在苏启渔运***船渔舱内对隔板进行泡沫填充时,发泡机突然发生爆炸,3人不慎被炸伤,现位于上海瑞金医院住院治疗。在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首先查询了其保单情况,经查,浙岱渔运****船,于2017年07月31日投保协会雇主责任及附加医疗险,有效期为2017年08月01日起至2018年07月31日止,雇主意外身故保额100万元/每人,意外致残保额7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险保额20万元/每人,船上共不记名投保8人。
接报案后,中心理赔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到江苏南通吕四港对案件进行调查。2017年8月30日调查小组抵达江苏吕四港镇,经对案发地点周边调查及对会员和其轮机长笔录询问得知:2017年8月24日,浙岱渔运****船停靠于吕四港39号码头旁,苏启渔运***船为会员刚刚买来的新船,并靠于该船旁,出险人毛某某等三人是浙岱渔运****船员,受伤3人均在苏启渔运***船有占股,会员吩咐毛某某等三人到苏启渔运***船渔舱内对隔板进行泡沫填充,当日下午4时左右,毛某等人在苏启渔运*****渔舱内进行泡沫填充作业时舱内突然爆燃,造成3人不同程度烧伤,险情发生后3人立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在治疗初期会员已支付3人医疗费用约200万元。
【本案焦点】
1、参保渔船船员到非参保渔船工作发生事故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2、船员在会员名下不同渔船中调换工作时发生事故的认定。
【案件分析】
1、从事发地点角度分析,根据调查核实,本案中会员拥有浙岱渔运****船及苏启渔运***船,苏启渔运***船为会员刚刚买来的新船,并未进行投保,浙岱渔运****船员毛某某等三人到该出险渔船渔舱内对隔板进行泡沫填充,发生事故,虽浙岱渔运****船已投雇主责任险,但事故未发生在该投保渔船上,因此协会不应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2、从是否为记名投保角度看,会员称船员毛某三人是其安排到苏启渔运***船上工作的,并且也为该3人投保雇主责任险,要求协会承担赔偿责任。据查,会员为浙岱渔运****船雇主,所投保的为不记名雇主责任险,会员与船员也存在雇佣关系,但雇主责任险条款中规定的“工作行为”理应是为本投保渔船服务的行为,故协会只赔偿雇员在雇主投保渔船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从这个角度上讲,对于雇员调配到其他非参保渔船工作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协会也是不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启示与参考】
1、深入理解雇主责任险的基本概念。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中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该工作应是紧紧围绕该投保渔船所做的服务工作,本案中虽然会员与船员存在雇佣关系,工作的安排也是会员派出的,但船员并非为该投保渔船工作服务,故离开“工作场所”,则雇主难以获得赔偿。
2、对事故第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抓住案件调查的关键点,密切关注事故发生地点,对于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事故,为得到充分且有说服的证据,应想办法多方面取证,深入第一现场实地勘察,分析出险事故发生原因和出险人所处环境的真实性。
3、符合条件的推荐实名投保。实名投保与非实名投保各有各的优越性,不能一概而论,在会员具有多艘渔船且有几名固定船员的情况下,可推荐会员以单位人名进行船员的实名投保,帮助会员找到更适合的投保方式。
4、救助渠道发挥作用。互保协会宗旨是互助共济、服务渔业,在该案件中,3人伤势较重,治疗初期会员已支付3人医疗费用约200万元,这意味着,会员将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针对本案的情况,是否可考虑开通救助渠道,适当给予一定的慰问经费,体现更多互助服务精神。
随着协会展业工作的逐年深入,中心碰到形形色色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各个案件中,查勘取证手段要多样化,对案件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做好具体分析,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对每一起理赔案件都应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舟山服务中心 庞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