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连续两次脑出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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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4

【关键词】 脑出血 后续治疗
【案件经过】
     2020年12月10日,浙某渔XXX船在大陈岛附近海域生产作业时,船员江某在船上协助起网,在拉绳子过程中,不慎被断裂的绳子,弹起击伤头部。
     接到报案后,中心查勘员首先对会员的承保情况进行了解,“浙某渔XXX”船于2020年7月27日向办事处不记名投保8    人,互保期限自2020年7月31日00时至2021年7月30日24时止。投保意外身故保额130万元/人,意外致残130万元,意外医疗50万元/人。
     出险后江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局灶性大脑挫伤伴血肿、高血压。2021年12月20日,出险人因“头疼10余天”再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脑出血;颈动脉斑块形成;高血压病;肾囊肿。出险船员江某于2022年2月7日在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被鉴定人江再达目前精神状态及智能损害程度符合该标准第5.10.1条款:“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已构成X(十)级伤残。
【本案焦点】
     1.第一次出险原因
     2.第二次出险原因
     3.两次出险之间有无关联
     4.鉴定报告是否认可
【案件分析】
     通过对调查询问笔录及出险人的就诊记录了解到,出险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洋面作业时候被绳索击伤头部,神志尚清楚,只是头顶部胀痛并伴有少量的出血,等渔船回港后前往医院拍片显示“左侧额叶脑挫伤伴血肿形成”。医院查体显示其血压为190/106mmHg.经医院治疗后出院,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挫伤伴血肿、高血压。尽管出险人有高血压史,但伤员头部有伤口符合外伤的特性,并结合病历的主诉符合外伤导致的头部出血。
     随后2021年12月20日,伤员因“头疼10余天”再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查看其相关病历得知,出险人10余天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头疼,以前额部及后枕部为著,头痛为阵发性,时间长短不等,尚可忍受,休息后好转。患者于6天前头痛症状再次发作,遂至温岭市华信医院查头颅CT示“1.左侧额叶脑软化灶,两侧侧脑室前后角及左侧颞枕部区域低密度影2.脑白质脱髓鞘”。随后门诊拟“脑出血”收住入院,查体:BP190/88mmHg。本次为无外伤痕迹的脑出血,是自身高血压疾病引起。
     第一次大脑左侧额叶受伤导致后续额叶脑软化灶的形成符合后续发展的规律,第二次住院事发位置在大脑左侧颞枕叶,且相关的拍片检查及手术治疗都针对于左侧颞枕叶。两次事故发生在大脑的不同部位且间隔相差较远。通过后续的调查笔录了解到,出险人江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息,2021年4月份回到船上工作5天左右,因渔船需要保养,一直在家休养,第二次发病前后也未曾在船上做事。笔者认为第二次出险与第一次不存在相关的延续性,前后因果关系不成立。且第二次治疗的时间已超过条款中规定的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的费用,故建议将第二次治疗的费用予以剔除。
     2020年12月10日因外伤导致的头部受伤,结合医院的对症治疗说明出险船员本次受伤导致了明确的颅脑器质性损伤,通过对其进行的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表测验,提示低于平常智力;日常生活能力表测验,提示其总体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功能下降;社会功能缺陷量表,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脑外伤后人格改变评定量表,提示轻度人格改变;(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提示存在轻度症状。出险船员受伤之前日常生活,社会功能良好,本次外伤致脑损伤,目前存在后遗症状在外伤后出现,其特点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的规律,两者在作用与结果上存在关联性,笔者认同本症状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
【启示与思考】
     1.脑出血治疗后容易复发,要通过查看相关的就诊记录区分是自身疾病引起还是外伤引起。
     2.登船前做一些常规体检,尽早了解船员的过往疾病史。(台州服务中心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