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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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7

       【案情简要】

       2024 年 9 月 6 日 2时许,A船“浙X渔 XXXXX”船与B船“浙X渔 XXXXX”船在距离象山南韭山东南方向约5海里(即 29°22.53′N、 122°17.01′E)附近海域发生碰撞,造成B船“浙X渔 XXXXX”船沉没,船上4名船员全部落水死亡。

       【承保情况】

       A船

       (1)主要参数.该船为钢质,船长34.60米,总吨位214,主机功率220千瓦,流刺网作业。

       (2)船舶保险。渔船互保额度为256万元,承保方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互保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10月 18日。

       (3)船员保险。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6人,每人保额意外身故130万元,承保方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期限:自 2023 年 10月 19日起至 2024 年 10月18日。

       B船

       (1)主要参数.该船为钢质,船长13.50米,总吨位15,主机功率18千瓦,流刺网作业。

       (2)船舶保险。渔船互保额度为12万元,承保方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互保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10月 18日。

       (3)船员保险。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2人,每人保额意外身故150万元.承保方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期限:自 2023 年 10月 19日起至 2024 年 10月18日,本航次出海船员中2名船员未参保。

       【事故原因】

       (一)A船过失

       1.瞭望严重疏忽。该船当班驾驶员XX因瞭望严重疏忽,没有及时提前发现碰撞局面的形成和采取避让行动,违反《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笫五条、笫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2.无证驾驶船舶。当班驾驶员XX原持有的四等 B 船长证书已过期失效,现持有的普通船员证书也已过期失效,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笫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B船过失

       存在瞭望疏忽的瑕疵。因B船所有船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锚泊时驾驶台有无值班瞭望。从事故调查过程来看,该船锚泊完成至碰撞发生有 4 分钟左右,船上值班人员应有足够的警醒和采取主动避让的戒备,但事实上在两船构成紧迫局面及碰撞过程中未发现该船有采取任何警示或避让相关的行动。

       【事故性质责任认定】

       (一)事故性质。经调查这是一起因A船当班驾驶员瞭望严重疏忽,造成与B船发生碰撞,导致B船沉没、4 名船员死亡的较大等级渔船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事发水域当时能见度良好,B 船为锚泊船,A船为在航机动船,该起碰撞事故适用《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互见相关责任条款。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判明,A船存在严重过失,负主要责任;B船存在一定过失,负次要责任。

       【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进出港报告不符、职务船员缺配、超员的问题突出。A船本航次进出港报告不符,出港报告船员 9 人,实际出海船员 11 人(其中 6 人出港未报告);该船本航次职务船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船上只有 2 名适任职务船员,缺配 1 名职务船员;1 人无普通船员证书。B船本航次进出港报告不符,进出港报告船员 3 人,实际出海船员 4 人(其中 1 人未在系统中报告);该船本航次超载人员 2 人。

       (二)渔船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A船在本航次中出海人员变动后不如实进出港报告,招聘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事发时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航行时值班瞭望不到位;发现侧翻B船后,没有有效开展施救,是典型的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生产行为。B船在本航次中改变出海人员造成进出港报告人员不符,且出港报告和实际出海船员超出船舶核定人数,是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生产行为。

       (三)乡镇、合作社履职尽责不到位。临海市XX镇对渔船进出港线上核实多且流于形式;象山县XXXX联合渔业服务站为所辖的A船代办了进出港报告,也不清楚进出港报告后该船是否换人,导致渔船进出港人员与实际出海人员不符,渔船进出港报告核实不到位。同时,象山县XXXX联合渔业服务站“定人联船”联络员 9 月 5 日当晚手机调到静音,9 月 6 日 0600 时才发现A船船长在 9 月 6 日 02 时 30 分打过电话。B船于 9 月 6 日 0207 时北斗、AIS 系统显示离线,0311 时系统发出离线高危预警。XX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当班人员因该船北斗离线报警时间短又迅速恢复正常、“浙渔安”系统也没报警以及平时海上作业渔船误报警多的缘故,就认为是误报警,没有及时仔细核实;临海市XXXX专业合作社当班人员正在处理另外一艘渔船碰撞事件,没有发现该船报警;临海市XXXX中心当班人员于 0312 时处置为“设备故障,4小时内不再预警”,反映临海市各级对渔船离线报警处置不及时。

       (四)行业部门监督指导不够。调查发现,临海市虽然建立了市、乡镇、渔业合作社三级渔船进出港报告抽查核实机制,明确了市本级每日抽查 5 艘、乡镇每日核查所辖 20%渔船、合作社 每日出港渔船 100%核查的要求,也按 20%比例登船抽查本地渔港内进出渔船,但乡镇、合作社每日抽查进出港渔船的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对在市外渔港进出的渔船,现场登船核实少。本航次中A船出港报告 9 人,实际出海 11 人,6 人出港未报告。反映出临海市、象山县行业部门监督指导不够。

       【事故防范与整改】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使船东船长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遵纪守法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船东船长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值班瞭望、实名制保险等制度,确保人证相符、持证上岗,严禁脱保、脱岗、疲劳驾驶。加强登船检查频次,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压实渔船安全协管责任。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建设,注重“浙渔安”系统培训,推动进出港报告核实、值班瞭望干预、渔船离线报警处置等工作落地落细,进一步压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协管责任。

       (三)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落 实渔船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对进出本辖区渔港的渔船,做到“出港必登船检查,进港必核实船员”;对进出外地渔港的渔船,定期组织人员赴现地核实,严肃查处不报、 虚报、瞒报以及职务船员配备不足、超员等行为。充分运用“浙渔安”系统,加强对渔船驾驶室巡检,提醒船长落实值班瞭望制度,严禁当班驾驶人员疲劳驾驶。(承保运营部 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