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渔船安全管理新“十个一律”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342
发布日期:2022-11-04
为持续深入高效推进“遏事故”整治,守住海上安全底线,特制定渔船安全管理新“十条一律”。
一、渔业船舶船员租借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的,一律收缴所用证书,不予补办。
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缺配的,一律从重处罚,罚款最高可达15万元。
三、渔业船舶实际在船人数(含寄带人数)超过证书核定人数的,一经查获,一律停航一个月以上,接受调查处理(救助除外)。
四、挂靠渔业船舶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船舶证书年度审验,暂缓发放年度相关补助资金。
五、渔业船舶出现亡人事故或较大及以上险情的,所属公司同类型渔船一律召回开展隐患排查。
六、渔业船舶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号灯号型、通导设备、电气设备、救生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隐患的,一律停航整改。
七、渔业船舶不听渔业公司指令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所属渔业公司一律不得出具办理相关船舶证书年度审验手续;拒不整改的,其他公司不得擅自接收。
八、渔业公司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险情的,一律核减管理船只数量,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资格。
九、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1、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指令的;2、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4、自关闭通导设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5、拒不配合、暴力抗拒执法的。
十、定人联船不到位或动态干预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险情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进行严肃问责。(来源 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