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船员岗位职责,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渔业船舶船员航行作业和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三)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有效配备;
(四)做好船员管理工作,与船员签订责任书及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的落实;
(六)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依法交纳船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金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履行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属驾驶船舶应当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二)做好备航工作,确保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证消防、救生、通导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使用,保持船舶适航;
(三)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带领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监督指导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四)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超风浪等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
(五)主动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讯联络,坚决服从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指令,以及渔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
(六)依法服从、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随船携带船舶、船员证书,随时准备接受检查;
(七)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讯值守,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五条 渔业船舶船员职责:
(一)依法持证上岗,确保证书适配有效;
(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船用设备和捕捞操作流程,确保海上安全;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服从船长和上级职务船员管理;
(四)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五)参加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积极参与水上抢险救援。
第六条 船长有权在渔业船舶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拒绝开航或者续航。有权拒绝执行船东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船员、财产或船舶安全的指令。
第七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船副、轮机长应当组织本部门船员执行船长命令,并督促本部门船员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锚泊时,应正确显示号灯、号型、鸣放声号,加强瞭望,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和渔港港章,正确使用船舶安全救助终端,并使其保持开机状态。
第九条 渔业船舶发现其他渔船遇险遇难和接到各类船舶遇险求救信号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提供互救并服从统一指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渔船进出渔港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进出港管理,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细则》,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12米及以上温州籍国内海洋渔船进出渔港或非温州籍12米及以上国内海洋渔船进出我市渔港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船东、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渔船出港报告内容包括出港时间、出发港口、船长姓名、海上联系方式、配员情况(姓名、人像照片、实际任职、身份证照片等)、实际作业类型、渔具数量、安全自查情况(船舶证书、安全通导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出港编组等情况。
第五条 渔船进港报告内容包括进港时间、拟进港口、船长姓名、配员情况(姓名、人像照片、实际任职、身份证照片等)、进港编组情况、渔获物上岸码头、渔获物品种和数量等情况。
第六条 渔船进出港报告实行航次报告,渔船进出港口应通过《温州渔船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告。出港渔船应在出港前72小时内报告,进港渔船应在进港前后2小时内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报告的渔船,可在进出港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未补报的按未报告处理。
第七条 各地渔业主管局应加强对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渔船未经报告擅自进出港、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渔船编组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21〕5号)精神,加强渔船编组生产管理,提高渔船海上应急事件自救互救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12米及以上温州籍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编组管理。
第三条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当将所辖渔船按本规定要求纳入编组管理。
第四条 编组渔船原则上按照作业方式和作业习惯一致的原则,数量上应当在2-10艘之间。每年在开捕前15日确定编组渔船。每个渔船编组应当确定一名编组长,编组长由编组渔船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由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指定。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必须在开捕前7日内对所有的编组进行自查,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核查。
第五条 渔船编组长应有较强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守法意识,船舶驾驶技术较高,航行作业经验丰富,熟悉海域通航环境,愿意为编组渔船安全生产服务,承担编组渔船的管理职责,带领编组渔船落实好上级各项管理要求和指令。
第六条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对渔船编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渔船编组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上报。渔船编组情况应逐级报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市渔业主管局备案。
第七条 渔船进出港时应在进出港报告系统中报告本航次出海编组船情况,实行航次动态编组,进港和出港时应结伴航行。
第八条 编组渔船出海生产作业应避免落单航行或作业,渔船航行作业过程如附近10海里范围内无编组内渔船的应视为落单渔船。
第九条 出海作业的落单渔船可以根据实际与10海里内的其他任何渔船自行进行临时编组,但必须经双方联系确认,并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登记。
第十条 落单渔船无法自行与其他渔船进行临时编组的,应及时向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报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可以联系附近渔船进行指定编组,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无法落实动态编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落单航行的渔船,应与落单渔船联系确认安全,并每两小时跟踪该船船位一次,直到该船消除落单状态,并记录干预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应建立渔船编组落实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抽查和通报情况列入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高危渔船经查实违反本规定,其它渔船经查实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停航整改。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应加强对渔船编组长的集中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渔船编组长的技术素质和编组渔船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应开展优秀编组长和编组渔船评选和表彰。
温州市渔船安全点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21〕5号)精神,加强渔船安全动态监管,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船安全点验对象是指船长12米及以上温州籍国内海洋渔船。
第三条 渔船安全点验工作由船籍港所在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和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县(市、区)渔业渔业主管局负责对本县(市、区)乡镇(街道)点验工作的监督、抽查和指导;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渔船的全面点验,力量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具体实施,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船安全点验内容包括辖区内所有渔船的日常动态情况;核实系统离线、报警渔船;对重点水域(大轮习惯航线)、重点时段(黑色四小时)、重点渔船(落单渔船、高危作业渔船)的动态干预;抽查下级值班值守情况。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全面做好渔船安全点验工作。
日常动态情况点验,按每天不少于3次,每8小时点验一次,全面掌握渔船数量、在港渔船数量、生产作业渔船数量、高危作业渔船数量,并逐级汇总上报。启动渔船防御海上恶劣天气应急响应后每4小时点验一次。
核实系统离线、报警渔船,应通过有效手段与当事渔船取得联系,核实真实情况,并记录核实内容和处理方式。
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高危作业在航行、作业过程中的渔船视情进行加强值班瞭望提醒式干预,并记录提醒干预情况。
对落单渔船进行强制动态干预,落实临时编组。对无法实现临时编组或特殊情况需要落单航行的渔船,应与落单渔船联系确认安全,每两小时跟踪该船船位一次,直到该船消除落单状态,并记录干预情况。
第六条 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应对辖区内渔船报警信息即时督促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要求在半小时内上报核实情况。对乡镇(街道)上报确认没有险情的以下六类报警信息,必须予以复核,掌握渔船真实情况:
1.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沉船报警;
2.应急卫星示位标(406)报警;
3.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海上离线报警;
4.商渔船碰撞报警;
5.渔船触礁报警;
6.渔船进入敏感水域报警。
第七条 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应对辖区内渔船报警信息核实情况进行抽查,如同渔船同时出现两类以上报警信息的必须直接进行核查,掌握渔船真实情况。
第八条 受乡镇(街道)委托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渔船点验任务。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渔船值班瞭望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规范渔业船舶值班标准,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12米及以上温州籍国内海洋渔船。
第三条 船长和值班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港口港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出航前,船长应拟定航行计划,明确值班驾驶员、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任务安排情况。
第五条 出海期间,驾驶室内必须有人值班,并在整个值班时间内保持正规瞭望;在夜间航行时驾驶台和有碍值班人员瞭望的灯光要进行管制。
第六条 瞭望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利用视觉、听觉和其他一切有效手段,持续地保持警惕状态,细心观察周围情况、海面漂浮物、周围环境、包括附近陆标和船舶动态等;
2.密切观测周围船舶相对方位的变化和动态;
3.正确辨别各种船舶灯光信号,核实浮标编号、灯标性质与岸灯等;
4.观察天气变化、风情、波浪,特别是能见度的变化等;
5.及时观察雷达和AIS设备,正确利用雷达和AIS进行导航、避让;
6.正确使用海图,了解周围海面是否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危险存在;
7.确保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安全监控设施和其他通导设备正确使用,保持甚高频VHF16频道值守。
第七条 大中型以上渔船航行值班不得少于2人。值班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站立操舵;严禁坐凳子或用其他不当方法操舵;值班期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看书、看视频等与值班无关的事。
第八条 驾驶室应保持整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或大声播放音响设备。
第九条 夜间航行要按规定及时正确的显示号灯,其他照明灯不得影响驾驶瞭望。
第十条 遇下列情况需由船长亲自驾驶:
1.进出港、靠离码头、避风锚地或通过船、网密集区;
2.航行狭水道或岛礁区;
3.遇雪、雾、暴风雨等恶劣天气;
4.发生海难或海上救助。
第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遇下列情况应报告船长:
1.发现计划航线有问题或有怀疑时;
2.发现不明岛礁、灯标或灯标失常;
3.发现可疑船只、新障碍物、漂浮物、求救信号及天气恶劣、视程不佳等;
4.船体漏水,船舶失控;
5.其它自己不能处理的异常情况等。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勘测定船位,保持船位在计划航线上,未经船长许可,不准改变航向;在紧急情况下,当值驾驶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后应及时向船长报告。
第十三条 对拖网渔船在航行中两船应保持安全距离,前、后互相注视,经常联系,如发现对方失去目标、联系或有任何怀疑时,应立即查找;后船不应盲目跟航,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前船。
第十四条 航行中机器故障有碍正常航行时,保持正规瞭望,不得中断瞭望,尤其在夜间、航区复杂视线不良时,根据本船的动态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声号。
第十五条 值班驾驶员要按时认真填写航海日志。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