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案件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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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1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7日中心接到报案称,2020年11月26日7时许,闽福鼎渔***在舟山外海放网作业,出险人张某在船尾右侧放网,因风浪较大摔倒,此事故导致张某股部受伤,后至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出险人张某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高血压,左侧股骨上段骨肿瘤,前列腺癌骨转移,桥本甲状腺炎。甲状旁腺素升高”。出院后出险人前往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其右股骨颈、粗隆间骨折系本次外伤与其自身疾病共同所致。右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案件焦点】
    1.整个事发过程如何
    2.癌症是否参与到外伤中 
    3.外伤与疾病共存时参与度的评判标准
    【案件分析】
    查勘人员通过现场查勘并咨询当时的主治医生,确认疾病在事发前就医存在且癌症已发生转移。查阅其住院病历得知,出险人在船上不慎发生外伤,当时即感右髋部疼痛剧烈,疼痛感持续不能缓解,活动受限,站立不能。右下肢外旋缩短畸形。右髋部轻度肿胀。出险人是在放网过程中摔倒才导致的骨折,其外伤属于意外伤害导致。
    随后前往医院拍片显示“右股骨颈骨折”,右髋关节正斜位,右股骨颈见骨质断裂,断端错位。同时发现右股骨头、股骨上段骨组织内见浸润性胰癌组织(前列腺癌转移),股骨下段组织未见肿瘤累及。由此可见,外伤部位与肿瘤位置接近,当骨组织内见浸润性胰癌组织时,一旦遭受外力,出险人较正常人极易发生骨折。查询其治疗过程中发现,右侧股骨近端瘤体切除后又做了右髋关节假体置换术。之后被法医鉴定出来达到九级伤残。由此可见本案为疾病与外伤共同存在的案件。
    疾病是不属于理赔的范畴,那要如何判定其外伤参与度的问题。首先了解下外伤在案件中参与度的定义为: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关系)。
    外伤参与度原则:
    (一)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参与度为0%:
    (二)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角害,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促使症状加重,参与度为10%—30%
     (三)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后果,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参与度为40%-60%
     (四)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参与度为70%-90%
    笔者也通过电话咨询过当时的法医,了解到出险人张某自身存在右股骨头、股骨上段骨组织内浸润性胰癌组织浸润(前列腺癌转移)等疾病,当遭受外力时,较正常人极易发生骨折,其外伤事实也明确。但如果癌症没有发生转移,就不用做右髋关节假体手术。最后中心协商讨论并咨询理赔部的意见,最后扣除其30%的免赔率。
    【案件启示与参考】
    1.建立商讨机制,存在疑难案件时第一时间与会协商。
    2.人体致残程度分级所需专业知识较强,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台州服务中心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