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因业务发展需要在部分地区开展了承运人责任险业务。但是承运人责任险种的风险保障范围可能与渔区摆渡船实际情况有所差异,根据业务开展3年来的事故发生,及案件调查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渡船实际从事业务较为多样
通过走访调查:渡船从事以下几种用途:1.从事传统摆渡(接送游客及船员的港内交通船);2.送游客钓鱼的海钓船3.港内为渔船提供修理业务的船只,其中部分包含风险系数较高的水下作业以及电焊业务等。对以上各种类型船只,协会在风险差异上并未进行区分,考虑到该类型船只总量,可能也难以加以细分。
二、查勘难度大及查勘手段有限
目前渡船查勘存在的难度:1.笔录调查基本以会员本人口述为主,笔录缺乏辅助性内容。2.事故发生时港内目击证人几乎没有或难以确认,很难进行交叉笔录确认事实。3.渡船没有安装定位系统,无法确定其活动轨迹。4.会员年龄普遍较大,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比较薄弱,涉及保险理赔的沟通较困难。5.乘船人员流动性大,行程无记录,查勘人员难以进行多方调查及做实调查证据链。
三、渡船保险需要加大监督力度
目前渡船不属于渔政监管范围内,船只用途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报备信息以镇单位为主,船只信息由船主自行上报至挂靠公司。所以送游客钓鱼的海钓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时船只用途基本上都登记为摆渡(接送游客及船员的港内交通船)。这样的情况会给理赔工作带来困难及压力,建议承保时核实渡船用途,并与镇一级的主管单位沟通希望加强管理。因为目前渡船案件增多,有部分事故明显不是从事摆渡时发生,会员或其家属容易与协会发生理赔纠纷,在调查取证、理赔或拒赔等问题上,理赔工作人员都承受较大压力。
四、如何完善调查取证
渡船调查:1.走访调查--询问港内其他渡船的会员及经常雇佣该船的人员进行初步了解。2.对调查过程进行录音记录,包括事故发生后,电话联系也有必要进行录音。3.加强与公安部门及镇政府主管部门沟通。
五、渡船死亡案件的调查
渡船人员死亡案件分为会员猝死、港内船舶碰撞致死、会员被雇佣从事其他港内作业导致死亡。据不完全统计,仅松门地区70岁以上会员有10人以上,高龄人群相对来说猝死概率较大,希望承保环节可以加强风险把控;港内碰撞事故,调查中可以联系主管,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也是后续理赔工作的难点,需丰富调查手段;渡船会员被雇佣案件,特殊用途的渡船与摆渡船有较大差别,比如:生产渔船雇佣其去电焊、解叶子、船舶下水打捞气垫设备期间发生的理赔事故,需要查勘人员根据调查内容尽快确定理赔方案。次类案件比较复杂,如查勘人员事先未做好相应准备,事故发生后处置容易陷入被动状态。
总结以上问题,鉴于摆渡船属于事故频发船只,船主自身无安全培训经历,安全意识相对欠缺,希望相关部门规范整顿,完善投保方案时建议以下两点:一是属于低保户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高龄船主投保时,和镇政府沟通年龄限制;二是尽量与挂靠公司、镇政府等渡船监管单位做好信息沟通,同时促进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投保意识。最后希望查勘人员对每个案件做好分析,汇总经验,在探索中记录不足,加以改进,也希望承保部门和理赔部门对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了解,以便逐步完善渡船投保方案及调查方向。(台州服务中心 江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