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9年7月下旬,协会接到报案,称“浙椒渔***船”在**渔港锚泊期间,船体发生倾覆,导致机舱、鱼舱受海水浸泡,经吊机辅助施救后,在边排水边航行的情况下,在**船厂上排检修。8月初,该船修复完毕出海生产。
“浙椒渔***船”,流刺网作业方式,钢质船,主机功率250kw,总长33.85米,宽6.3米,建造期限为1995年9月18日,保险期限为2018年8月9日0时至2019年8月8日24时。
【案件焦点】:
(1) 该船建造年限距今有24年,是否存在人为故意损坏情况?
【案件分析】:
首先,对“浙椒渔***船”外在环境进行观察分析:
(1)该港为新建渔港,港内水下沉积石块较多;
(2)出险船锚泊位置相较周边船只更加靠近码头且与他船距离较宽(受潮汐影响,水下沉积泥沙石距离码头越近,堆积越高);
(3)出险时间前后,有强风,可推断出险时流水较急;
(4)出现时间前后,岸上无吊机作业及他船进港后锚泊在“浙椒渔***船”边上的记录。
另外,对“浙椒渔***船”自身因素进行分析:
(1)该船于6月下旬上排保养完毕后便停于该港,等待8月渔期解禁后出海作业;
(2)上排后,对船底受损部位进行勘察取证,有三处“凹”型受损情况呈现;
(3)出险时间为7月下旬,距离8月初解禁时间较短。有意人为的情况下,若赶不上第一批出海作业,收益上必定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无论从外在环境及内在因素考虑,此次案件出现人为故意损坏的情况的概率极低。
【启示与思考】:
此起触礁案件于其他触礁案件相比较而言有其特殊之处,对以后出现类似案件有参考价值。然而,如何防范此类案件的重复发生才是更为重要的。
(1)因为触礁发生地点为固定区域,可向有关部门提议,设立警示标牌或者清除水下障碍物。
(2)会员停靠新港应该合理观察了解该区域内的情况,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3)会员应该严格实行船上值班制度,出现突发事件后可以及时进行处理。
(4)会员在船体保养时应该多加观察留意,对薄弱处进行加固也是预防意外事故发生的有效防止和应对。(台州服务中心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