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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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27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围绕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实施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为载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培育具有一定经营规模、集约化程度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生产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发展现代农业、振兴乡村夯实基础。到2020年,构建起完整、精准、有效的政策扶持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不断增强,农业竞争力和质量效益稳步提升;到2022年,全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000家以上,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增强,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财政税费政策。综合采用直接补助、项目扶持、贷款贴息、担保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财政支农政策广覆盖、项目支撑服务重点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政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承接相适应的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按国家规定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减免税政策。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费、检查清单制度,严禁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严禁中介机构违规收费,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强制要求入会和违规收费,支持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减免相关会费。及时发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便利。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工商资本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财政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推动设施农用地政策落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种植的,按照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的标准安排附属设施用地;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允许不超过林地面积的3‰用于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基础性设施。各县(市、区)年度建设用地指标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发展农业生产经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量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面落实农业电价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生产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按照省定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三)优化金融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涉农信贷产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符合国家政策情况下,对县级以上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政策。稳步推进土地(林地)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订单、保单的抵(质)押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兼并重组、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费率不得超过3%。创新“政银担保”合作机制,探索推广各种合作性、互助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试点。

  (四)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完善保费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额,开展保费激励试点,鼓励对经营规范、风险防范到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保费优惠。完善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机制,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加大地方险种开办力度,推广家庭农场综合保险、农机具保险、渔业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提高保险覆盖面,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率达到85%以上。鼓励各地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研究探索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大灾分散机制。强化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培训,创新定损理赔方式,提高定损理赔水平,确保定损理赔及时到位。

  (五)支持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对参加国(境)外农产品展销活动的按规定给予补助。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全省收费公路对所有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总装载质量20%以内),比照合法装载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按规定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六)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研究制定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落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及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财政补助政策。建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技术推广和培训基地。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建好省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加强产学协作,大力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与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方式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称评审通道,将参评主体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拓展,实行分类评价。

  (七)优化农业科技服务。深化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等公益性服务。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入企工程,建立一站式农业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依托浙江农民信箱平台,加快农技服务移动客户端(APP)的开发应用,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人才、专家间的互联互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企业研究院、区域创新平台、科研中心、院士(博士)工作站等。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值服务,在符合政策情况下获取合理报酬。

  (八)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指导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公开流转交易市场进行土地流转,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长期流转土地,加快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支持流出土地农户参加社会保险和转移就业,鼓励建立土地流转保险基金。结合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适度规模经营的分类指导标准,推动政策向适度规模经营倾斜。

 

  三、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与推动政策落实。各市、县(市、区)要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定期发布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清单,并建立相应的政策协调和落实机制。建立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负责人联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协调解决困难与问题。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和县、乡两级农经队伍建设。

  (二)创新管理方式。整合各类平台数据,探索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逐步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将其违规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按规定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骗取财政资金、违规建设农业设施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推动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对上年度各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政项目与政策进行绩效评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切实把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抓细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