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擅自改装渔船 两船东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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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30

       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渔业高水平安全建设。正值秋冬海上生产高峰期,为有效防范化解海洋渔业安全风险,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切实提升渔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与法治观念,我们策划推出“以案为鉴”系列报道,聚焦“两超”、违规改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等涉渔安全违法行为,以案示警,防患未然,望广大船东船长引以为戒,守法出海,平安归港。

       近期,我省渔政执法机构接连查获两起擅自改装渔船案件:一起是船东擅自将单桁杆改装成双桁杆,被罚款1.8万元;另一起是渔船擅自安装双桁杆拖虾设备、变更核定作业类型,被依法扣押回港责令停航整改并立案调查。两起案件再次警示广大渔业从业者,擅自改动渔船结构、加装设备、变更作业类型,既影响海上生产安全,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一、案情回顾

       案例一:2026年8月5日,象山县渔业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对锚泊的浙象渔***船进行登临检查。该船船长现场提供了有效、合法的渔业船舶证书原件,证书记载的作业方式为单船桁杆。经查,船东王某某擅自对船体结构进行改装,将单桁杆改装成双桁杆,与证书记载不符。

       案例二:2026年10月10日,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执法人员开展海上执法巡查时,查获正在航行的浙临渔***船。经查,该船核定作业类型为刺网,船上擅自安装了双桁杆拖虾设备,变更了作业类型。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将该船依法扣押回港责令停航整改,并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适用法条

       案例一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象山县渔业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中,当事人擅自安装双桁杆拖虾设备、变更核定作业类型,实质是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典型意义

       两起案件指向同一个问题:渔船擅自改装,危害不容小觑。案例一中,渔船未经船检机构审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导致重心抬高偏移,船舶设计的稳性参数失效,抗浪能力大幅下降,增加了倾覆风险,严重危害海上航行安全,易造成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二中,渔船擅自加装捕捞设备、变更核定作业类型,既规避捕捞管控要求,又改动船舶原有配重结构、破坏船舶稳性,大幅提升海上航行作业风险。

       渔船稳性、配重和作业类型,都是经过检验核定、关系船员生命安全的大事,希望广大船东船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勿擅自改装、加装设备、变更作业类型,守法生产,才是长久之计。(渔业安全风险预防部 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