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主条款的理算细则中有这样一段话,原文如下: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处身体残疾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情况分别评定等级。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各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以上阐述的是伤残评定的晋级原则,例如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标明: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为10级伤残,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为9级伤残;
如果根据晋级原则推出,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10级,双跟骨粉碎骨折则是晋升一级,为9级,这与分级标准给出的9级是一致的。
但是仔细阅读相关的鉴定标准,会发现这项原则对于人体双侧对称性器官是不适用的,我们看两条鉴定项,来自《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伤残鉴定标准》2.1:
一侧眼球缺失,为7级伤残,
双侧眼球缺失,为1级伤残;
如果根据晋级原则推出,一侧眼球缺失为7级伤残,那么双侧缺失晋级后应为6级,这与《标准》给出的1级伤残相差甚远,又如同标准中的6.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为8级伤残,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为1级伤残;
这是为何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谈谈:
顾某,男,既往史右眼球缺失,左眼视力正常。
2019年,“浙*渔***”船在洋面作业时,顾某不慎被硬物击伤面部,经治疗遗留左眼视力盲目3级。
此案例情况比较复杂,出险人在右眼已缺失的情况下,又遭遇意外导致左右伤残,如果是一次事故同时导致双眼伤残,那么直接套用条款即可,现在有既往病史又有意外致残的情况下遗留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3级,该引用哪条鉴定标准来给予伤残呢?
不外乎两种观点:
1. 根据条款《标准》2.2,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为9级伤残。
2.根据条款《标准》2.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为3级伤残;
右眼球缺失是旧疾,左眼受损为本次意外所致,故很多人认为因根据一眼盲目3级给予评定本次伤残,但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不科学的,此处应按照第二条鉴定标准理赔,理由两点:
1. 双眼做为人体双侧对称器官,既为各自独立,功能上又相互协调,具有统一互补性。除了双眼重叠的视野部分外,还有没有重合的颞侧新月,因此双眼视觉要比每个单眼视觉范围更大,可以弥补单眼视觉的局部缺陷,另外双眼还包含立体视觉和深度觉等功能,所以双眼的功能比起单眼,则是1+1>2的概念。说明,双侧对称器官功能并不是单一器官功能的简单相加,反之,单侧器官的丧失也不意味着对应双侧器官功能丧失的一半,不能单一的进行划分评定。
2.根据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我们应根据伤者伤后功能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定,因此伤者原右眼已经失明,现左眼盲目导致其基本丧失了全部的视觉能力,故因以最终结果作为评定基准。
最后该案根据条款《标准》2.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伤残保额70万,同时结合伤残鉴定结果(外伤损伤参与度60%),最后赔付70万*80%*60%=33.6万元。
总而言之,对于人体双侧对称性器官的伤残评定,如果包含有疾病与外伤共同因素的,因以最后组织器官缺失或功能障碍程度为依据进行客观评定,同时结合损伤参与度,进行伤残赔付。(理赔部 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