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生产中,核定乘员是保障船员生命安全的“生命线”。超员超载,看似只是“多装几个人”,实则把全船人的生命安全押在了侥幸上。
近期,全省持续深化海洋渔船超员超载集中专项整治,一批渔船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案件被依法查处。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本期选取几起“两超”典型案例,希望广大船东船长引以为戒,守牢渔业安全生产底线。
一、案情回顾
案例一:浙苍渔*****船超载人员案——核定14人实载24人
2026年8月,省海洋与执法总队联合苍南县大队在开展海上执法时,对浙苍渔*****船实施登临检查。经查,该船安全证书核定乘员14人,实际在船人员24人,涉嫌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执法人员随即责令该船停靠指定码头接受调查。经初步调查,该船实际经营人为外省籍人员,长期异地靠泊,每年8—9月开展捕捞作业。渔业执法机构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闽福鼎渔冷*****船超载人员案——核定10人实载21人
2026年8月,宁波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开展海上常态化执法巡查时,在某海域查获一艘正在锚泊的闽福鼎渔冷*****船。执法人员依法登船检查,经查该船船长56.9米,主机总功率540.0千瓦,船舶安全证书核定乘员10人,实际在船船员21人,涉嫌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适用法条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嫌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三条,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三、典型意义
超员超载,动摇的是船舶安全的根基。两起案例中,一艘核定14人实载24人,一艘核定10人实载21人,均属严重超载,超载人数越多,事故代价越大。船舶救生、消防、逃生设施均按照证书核定的乘员配置,人员超载将导致救生设备数量与实际在船人数不匹配,一旦发生海上险情,难以保障全部人员避险逃生,放大事故伤亡风险。
个别船东、船长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漠视船上船员生命安全,以上案例查处对广大渔民起到警示作用,请每一位船东船长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核定乘员规定,坚决杜绝超员超载航行作业,把船上每一位兄弟的平安放在心上。(渔业安全风险预防部 胡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