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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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8

     一、制定背景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助组织。充分发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协助作用,可助力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渔业生产动态、渔民思想变化及期望要求,提升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务的精准性。近年来,我省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随着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地深入推进,得到了较好建设提升,舟山市和台州市等地还在规范化建设上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但全省层面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仍然存在规模低小散、协助管理职责不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渔业安全管理和渔业转型发展要求。适时总结梳理全省各地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建设经验,推进我省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既很重要也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渔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二)农业农村部2020年修订发布《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需要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三)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浙渔发〔2017〕2号)中第四项第一款“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在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权限,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大中型渔船加入渔业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小型渔船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四)《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五)2019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加强渔船管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建议,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68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答复》中就加大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称:农业农村部明确支持基层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积极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并赋予其在办理证书、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的权限,增强对渔民、渔船和渔业企业的服务功能。

     三、主要内容

     共分四个部分:

     (一)关于总体要求。确立了“六化”建设目标,以此构建规模合理、责任清晰、运行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

     (二)关于基本原则。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责任清晰,运行有序;规范管理,全面保障。

     (三)关于建设标准。提出了“六化”的创建标准,鼓励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积极参与:

     1.管理组织类别化。规范化建设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内渔船数量要有一定规模,具体分三类:一类100艘以上,二类50-99艘,三类20-49艘。

     2.组织运行规范化。明确需要制定的内部运行和协助管理两方面制度内容。

     3.工作人员专职化。明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素质和配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4.管理设备信息化。明确日常办公应配备的信息化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实施集中办公。

     5.管理服务一体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根据形势发展不断丰富为渔民服务内容,同时在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政管理等工作时积极发挥作用,履行协助渔业安全管理的责任。

     6.经费保障制度化。明确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保证运行需要合理列支并规范管理年度工作经费,以及通过提升工作绩效,增加申请补助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组织有效运行的规范。

     (四)关于工作要求。按照上下协同、分级分责的要求,明确了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和考核问效四方面推进要求。

     四、施行时间

     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解读。(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