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月以来,台州籍渔船和商船接连发生碰撞事故,“3.12”“3.29”“4.4”等事故中造成船体沉没,人员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这些年国家在海上船舶安全管理硬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收效甚微。我们分析这些血淋淋的悲惨事故,其中有一些是气象条件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但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导致。如:渔业船舶驾驶人疲劳驾驶,夜间或大雾天气时疏忽值班瞭望,未及时关注船上雷达的提示;当遇上商船所造成可能碰撞的紧迫局面时,船舶驾驶人临场处置经验不足,处置动作不当;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驾驶人大多不会辨识海上的风向和洋流的流向,做不到理论上与风(流)向成夹角30度安全航行。因此,整治船长资格胜任问题,配备一名合格职务船员(船长)就显得格外重要,关键时刻可以力挽狂澜,拯救全船人员的生命。
职务船员中的船长,如同汽车的司机、飞机的机长、火车的列车长,如同人体的大脑。渔船船长是一名最朴实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的文化水平也许不高,可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却无比强大,是任何一名船员都无法代替的。船长技术水平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整个船舶的安危。汽车的司机累了,可以停车在路边休息一下,是安全的;飞机的机长、火车的列车长驾驶时间不长,而且有先进的自动驾驶技术作后盾,也是安全的。渔船一旦出海启航,就24小时处于危险之中。航行之中要防范与大船碰撞、触礁;锚泊的时候,要注意锚泊海域安全,要防范被其他船只碰撞,要小心船上电线老化引起的火灾,还要防范船舶材质破旧引起的船舶自我沉没。同时也要防范船舶驾驶人操纵船舶不当引起船舶机器故障,海上船舶货物装载不当引起船舶侧倾甚至倾覆等等。因此,要对渔船船长开展培训,让他具备领导能力,能指挥所有船员合理劳动,合理休息,妥善安排人员驾驶船舶;能操作所有导航仪器;能识辨天文云图、水文气象;能熟悉机器修理,关键时候能顶上;能熟练驾驶船舶,在面临危险的时候能冷静处置。同时,船长还得主动了解渔场渔汛信息。我们反复强调船长必须持证上岗,就是因为渔船上有一个精通捕捞和航海技能的核心人物可以化解在海上可能遇到的各种危险。而现实中有些船东因为招工难、招工贵就随便聘用一名普通船员来顶替,借用或者租用职务证书来应付监管部门。因此,解决好船上的船长“人证相符”问题,做到船长资格胜任对防范海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就显得格外重要。
要解决船舶上的船长资格胜任问题,就要纠正违法成本过低,引不起船东重视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向下手整治:
一、对船长“人证不符”现象严重处罚甚至追究船东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富裕起来的渔民不停地建大船,多造船。自己在岸上指挥,雇佣船长船员进行替代劳动。渔区的新生代年轻人不愿跟随父辈下海捕鱼,老辈的年纪已偏大,慢慢地退出一线生产劳动。很多内地人逐渐成为出海船员的主力。这些到沿海淘金的内地人在技术方面无法与从小在海边长大的渔民相比。对于那些自己不下海却拥有多艘船舶的船东来说,挑选合格的船长便成为难事,目前劳工工资高。于是,大多数船东就选择雇佣普通职务船员当船长,随便借用、租用职务证书来就欺瞒监管。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就是近年来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最主要的原因。对船长“人证不符”现象要严重处罚甚至追究船东刑事责任,提高船东的违法成本,可以有效地整治船长资格胜任问题,能有效遏制海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在船舶申请登记时,推动设立船长保荐人制度
当渔民新建、购置、出租船舶申请登记的时候,必须首先审查渔民职务船员配置情况。船舶持证人应该亲自下海并持有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租赁船舶的经营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船长证书。如果说船舶申请人做不到以上条件,由公司落实相关管理人员来作担保,确保船舶出海时船长资格胜任。担保人签字担保后,一定要时刻关注船上的职务船员配备情况,一旦有情况立刻报告监管部门,否则出事后要被追究连带责任。
三、着重调查重特大事故中的船长履职情况,设立船长责任降职制度
每一起重特大事故中的船长或多或少存在着失职行为。如果经事故调查得出的结论,船长负有重大责任的,应将其职务降职为大副,几年后才能重新考试上岗,还应该追究发证培训机构的责任。这样确保每一名持证的船长都能胜任本职岗位。
海上发生事故的种类多,原因复杂。但是每一名出海船员如果都能履职,胜任本职岗位,特别是驾驶人胜任船长岗位。虽然不能说避免所有的安全事故,但至少可以明显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路桥办事处 包剑芳、林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