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致残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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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9

【案情简介】
     浙*渔***船于2022年2月8日由所在渔业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浙*渔***船员郑某某在作业时在甲板上摔倒致颈椎受损。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17日对出险船员进行调查询问笔录,经了解出险船员郑某某于2022年2月24日1时左右,在去驾驶亭顶后面收吊绳时不慎撞上钢管,导致其摔落到甲板上,2月28日浙*渔***船通过渔运船将郑某某运送回港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颈部外伤伴不全瘫,2、头部外伤。
    2022年11月4日出险船员郑某某经司法鉴定,其经手术内固定治疗遗留颈部活动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等级,但该后果由本次外伤损害与自身疾病因素共同作用造成,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且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本次外伤与自身原有疾病同等作用。
    2022年12月12日,鉴定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事故双方请求就本次事故进行调解,经调解浙*渔***船东需向出险人郑某某赔偿155000元,其中医疗赔款5000元,伤残赔款150000元。

【本案焦点】
     本案中出险船员经司法鉴定,伤残后遗症系自身疾病因素与本次外伤共同导致,该情形下该如何进行医疗费用和伤残费用的理赔。
【案件分析】
     根据出险人送医后的医疗诊断记录来看,出险人当时的伤情并不严重,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分析提到“说明其颈部遭受的外力作用有限,该程度的外力作用难以导致正常椎间盘突出、破裂,但其本次外伤后确出现颈神经根受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与本次外伤时间上存在连续性”,因此可以认定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仅是针对本次意外伤害,但之后由于出险人自身疾病的共同影响导致损伤部位无法恢复正常而构成伤残,故最终本案医疗费用全额纳入理赔,伤残费用以50%责任进行理赔。

【思考与启示】
     以往此类存在自身因素影响的案件,经司法机构鉴定确认参与度等各种影响因素后,根据相应比例确定会员责任部分,并按该比例进行各项费用的理赔,但本案中自身疾病仅是致残的影响因素之一,并未由此产生额外的医疗费用,故医疗费用全额纳入理赔,在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算赔偿。(理赔部 王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