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强效震慑作用,同时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近日,台州渔政从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去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案——依法打击捕捞辅助船擅自改造并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6日清晨,中国渔政33310船在211海区1小区海域巡航时发现一艘船名标写为“琼临渔xxxxx”的钢质渔船正在航行,经登临检查,该船船东现场出示船名号为“琼临渔运xxxxx”的《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现场作业类型(方式)为拖网(单船桁杆),船首的船名号有涂抹痕迹,船上单船桁杆拖网网具挂有新鲜渔获物,甲板上有新鲜的渔获物。经查,琼临渔运xxxxx船为渔业捕捞辅助船,经营人为了从事单船桁杆拖网作业,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并涂抹船名,被查获时已进行单船桁杆拖网捕捞作业。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1日,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综合衡量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决定对涂改船名、将非海洋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等行为不予以单独处罚,而是作为本案裁量判断事项之一,最终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为处罚案由,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捕捞辅助船擅自改造并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案件。当前,捕捞辅助船经济效益低迷,部分渔民铤而走险,将捕捞辅助船擅自改造并从事渔业捕捞作业,为躲避执法查处,还会采取涂、改船名号等违反措施,不仅破坏渔区的管理秩序,也对海上交通秩序带来了挑战,部分渔船改造还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地渔业部门采取帮扶加执法打击等多种方式,对存量的小破旧捕捞辅助船进行旧船拆解、更新改造,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将捕捞辅助船擅自改造并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违法行为,但本案的当事船属于40米的大型新造捕捞辅助船,反映了部分当事人在新建船舶后,恰逢市场经济低迷,容易铤而走险。
在执法实务中,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还需要责令当事船舶恢复原状,此时要有高效便民原则,在对当事船舶完成证据采集后,应当及时责令当事船舶恢复原状。本案中,渔政执法部门对当事船舶进行监督整改,在整改复核中采用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固定,为类似违法改装的整改提供了有益借鉴。(来源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