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路渔88XXX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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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03

     一、关键词
     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二、要旨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三、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路桥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行政相对人:浙路渔88XXX船(船舶经营者:毛XX)
     事由: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2022年3月31日,区渔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路渔88XXX存在职务船员配备不足问题。路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求该船回金清渔港管理所接受核查。2022年4月2日14时10分,行政执法人员在金清渔港管理所对浙路渔88XXX船进行登船检查,登临后向该船现场负责人王XX出示《渔业行政执法证》,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浙路渔88XXX船上共有船员6人,其中职务船员1人(二级船副王XX),普通船员5人,都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缺少配备职务船员2名(二级船长、三级轮机长)。当事人浙路渔88XXX毛XX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022年4月2日报请批准立案。4月2日15时30分,浙路渔88XXX船长兼船东毛XX、船副王XX来到金清渔港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毛XX提供了的违法证据,并予以确认。


     四、处罚理由及结果
     浙路渔88XXX船舶所有者毛XX未履行渔业船舶所有者安全生产责任,缺少配备职务船员2名(三级轮机长和二级船副),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船停航整改十天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依据
     1、《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船主或者所有者罚款: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每缺少一名罚款1200-1500元。”


     六、案件点评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配备,是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必要条件,是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因素。本案中,渔业船舶所有者在出海生产过程中漠视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人数的刚性要求,且重要岗位(船长和轮机长)全部缺少配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从发现问题到整改问题采取一路跟踪,停航整改,直至涉案渔船按规定配足职务船员为止。在处罚额度上,执法人员既适用老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又适用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体现了法条的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来源  路桥农业农村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