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出险 实名制
【案情简要】
2024年7月1日,A船在舟山市某船舶修造厂上排维修,在旁并靠有另一艘船舶,返回自船工作需要通过两船之间的跳板。当日7时30分左右,出险人张某上船送螺丝,通过两船之间的跳板时由于跳板滑落导致出险人高空坠落致其昏迷不醒,之后现场人员拨打120将出险人送往舟山医院抢救,当日9时12分左右,舟山医院宣布出险人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焦点】
1.如何统计出险时在场人数?
2.本案事故中出险地点为某船舶修造厂,该修造厂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因本案出险时间为非海上生产期间,适用雇主责任保单特别约定“实名制约定:保险渔船海上生产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协会仅负责本保单及批改单所载名单中的船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余期间的人身损害,协会负责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故理赔人员需要对出险地点的在场人员进行人数统计,所需要统计的人员身份为会员直接雇佣人员,船厂维修人员、外包工作人员及船厂管理人员等,此类人员虽在会员船上工作但不是会员的雇佣人员。本案中出险人记在保单名单内,不需要另外调查出险人身份,只需核实本人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本次事故因两船之间跳板滑落导致,跳板固定形同虚设,可见舟山某船舶修造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对发生在厂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需要更进一步证据可等待相关部门调查出具结果,再对本案进行责任划分。
本案最终会员、出险人家属和该船舶修造厂三方达成协议,商定会员和船舶修造厂共同承担此事故各50%的赔偿责任。
【启示与参考】
1.非会员直接雇佣,不属于理赔范围。此类案件需仔细调查会员与出险人雇佣关系,避免出现出险人为非会员直接雇佣,为作业承揽人直接雇佣的情况,特别是电焊工之类的需要专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如证实情况属实,会员与出险人将不存在雇佣关系,即事故不属于协会的承保和理赔范围。
2.借助相关部门调查,加强案件比对与复查。囿于协会仅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调查手段和技术水平有限,可多与公安、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接触,了解主管部门是否介入调查并形成了相应的调查结论,如此可进一步对相关事实予以核实查证,确保赔案处理既主动、迅速,又准确、合理。(舟山服务中心 谢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