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行雇险、船险按日收费方式存在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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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15

    2018年1月1日起,协会施行《国内渔船雇险与船险短期费率系数调整》业务政策,具体方案如下:
    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调整有休渔期的国内渔船雇险与船险的短期费率系数,无休渔期的国内渔船雇险与船险的短期费率系数不调整,投保方式均为按日收费,年度费率保持不变。
    国内渔船雇险与船险短期费率系数调整后相应修改《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2015版)第十一条、《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2015版)第十三条中的《短期费率系数表》。
    该项业务政策区分了禁渔期与非禁渔期渔民会员所承担的互保费比例,有效解决了会员认为禁渔期间互保费高,收费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减少了禁渔期内雇险退保、减保现象,提升了风险保障程度。
    三年来,随着承保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该项业务政策在解读过程中进入了一个误区,政策中指出:雇险、渔险的投保方式均调整为按日收费,部分会员认为,既然保险是按日收费,那理所应当可以按日投保。通过相应的保费计算对比,船东意识到只在作业期间参加渔业互助保险,非作业期间少保甚至不保船员,可减少全年的互保费支出。因此,呈现部分渔船全年雇险只参保少数几名船员,其余船员的保险等到渔船准备开航时,船东才急冲冲的办理临时批改增保手续,开航几天保几天,不出海作业就不参加保险的现象。
    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于全年雇险仅参保少数几名船员的渔船,由于部分船东安全意识淡薄,地方基层渔业管理服务站必须安排专人时刻关注渔船动态,一旦渔船有出海作业的迹象,就要督促船东办理船员增保手续,以防止发生渔船未足额足员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就出海作业的现象,增加了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此外,需要临时增保船员的渔船多数为当天就要出海作业,而批改增保船员的保单需要第二天才能生效,因此在保单生效前一段空白期里,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由于渔船开航时间的不确定性,多数船东都是临时找齐船员后就匆匆忙忙准备开船,特别是夜里开船后来电要求临时增保船员,多数承保员无法立即出单,甚至需要核保并登记,于第二日做倒签处理,无形中给展业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如果会员只在作业期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将会大幅度增加每艘渔船每年开具保单的数量,极大增加了承保员的工作压力。
   三是渔业风险保障程度不变,互保费规模会有影响。以拖虾渔船为例,船上7名船员,雇险意外身故、致残保额100万元/人,意外医疗20万元/人,各项优惠均达到最高标准。全年参保的会员,需要支付互保费22338.82元;而仅在作业期间参保的会员(假设年作业时间180天),全年参保2名船员,其余5名船员每次开船前临时增保,全年需要支付互保费19622.47元。其他全年作业时间更短、船员人数更多的渔船,互保费差距将会拉大。
    思考与建议:
    一是明确会员参加短期保险的前提(如:在原保单所保船员人数符合渔船全年实际作业类型要求的最低船员数的基础上,生产效益高时可增加船员等),同时制定短期保险的最少期限,做到各地区模式、标准相统一;
    二是进一步测试渔船按月计费和按日计费模式并存的可行性,对于仅在高风险作业期间参加按日计费短期保险的渔船,考虑增加一项高风险保险费率系数,适当提高其所需支付的保险费用;
    三是参照商业保险、商业银行的星级客户模式制定渔业互助保险VIP会员制度,优化服务方向,梳理普通会员服务和优质会员服务之间的关系(比如各项服务优先受理、开展互保特色低息贷款服务等),切实抓住渔民会员的内心,增强互保归属感,进一步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向前发展。(普陀办事处 张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