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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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01

     近日,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在“中国渔政亮剑2022”专项行动中,发现有出海作业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未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灾害性天气回港避风的安全监管指令。涉事船长存在安全风险情况下擅自出海作业,未正确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对涉事船舶船长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4日,浙平湖渔005XX船长丁某,在出海进行测量作业时,缺少配备职务船员1名(助理船副)。2022年7月5日,浙盐渔000XX船长陶某,未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大风天气回港避风要求,擅自出港航行。两起案件中,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典型意义
     渔业船舶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是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线。

     在这两起案件中,漠视法律法规对渔船船长安全生产要求,未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船长职责,给海上渔船航行作业埋下安全生产隐患。

     从发现问题到整改的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紧跟进度,聚焦整改,积极推进两条涉案渔船工作规范化,充分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海盐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