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船与码头触碰事故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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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15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6日1时左右,会员报案称:“浙*渔***”船在洞头鹿西岛进港时不慎与码头发生碰撞,造成码头及码头上的房屋受损。

“浙*渔*”船为钢质船,船长36米,作业方式为流刺网作业,主机功率为220kw。渔船保险起期为2024年11月15日,保险止期为2025年11月14日,互保比例为70%,保额148万元。本次出险时间在互保期限内。

【案件焦点】

1、会员船触碰码头的原因?

2、该案中码头上的房屋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案件分析】

接到报案后,中心查勘员通过现场查勘取证,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并查阅渔船的相关证书及档案,经查报案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对当时在场的所有船员做了详细笔录,并对该起事故原因做了详细记载。经查:2025年8月15日,“浙*渔***”船从洋面上回港,16日1时左右抵达洞头鹿西港。在进港过程中渔船与码头发生碰撞,造成码头的栏杆和码头上的房屋及屋内的电脑等物件受损。该房屋为简易房屋且内部有电脑、桌椅、床等物件。

根据船长及轮机长的笔录显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浙*渔***”船在靠泊时,由于靠泊角度及速度控制不当,并因天色较暗没有合理的瞭望引导,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渔业互助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第三章第六条(三)保险渔船在可航行水域因触碰事故致使码头、航标及其附属固定设施损坏,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故码头在保险责任内。但根据现场查勘,此次案件中码头实际受损部位为码头栏杆和码头上的房屋及屋内的电脑等物件。由于条款第三章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触碰案件中仅码头、航标及其附属固定设施为保险理赔范围,这使得会员和查勘人员对该案中的码头受损部位(码头上的房屋)是否为码头的附属固定设施产生了分歧。经查勘人员咨询码头方得知码头上的简易房为可拆卸复合板搭建的房屋并不是传统意义上青砖水泥堆砌的房屋,该房屋的主要作用是作为码头的监控室。

经查勘人员咨询第三方公估公司得知是否认定该房屋为码头的附属固定设施需满足几个条件:1.该房屋需固定在码头上无法移动:2.该房屋的作用需体现码头的用途,例如充冰码头的充冰房、油库码头的油库房。该案件中码头上的房屋实际的作用为监控室,而监控室是可以设立在岸上并不是必须设立在码头上且不是码头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故查勘人员以此确定该码头上的房屋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思考与启示】

1、提高渔船驾驶人员的技术,通过主管部门的职务证书培训等手段,加强船舶驾驶人员技术培训。

2、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明确值班瞭望制度的重要性、防止疲劳驾驶,能够有效避开很多危险情况的发生。

3、加强与公估公司的合作关系。理赔业务人员更多的接触的是钢制渔船的理赔。对于码头等其他设施的定性定损存在较大问题,我们可充分发挥公估专业的技术优势,在以后此类案件中起到技术支持的作用,了解此类案件的定性定损流程,为以后类似案件积累经验。(温州服务中心 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