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亮剑2022”十大典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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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21

     2022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围绕长江十年禁渔、黄河禁渔、海洋伏季休渔、涉外渔业监管、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80.5万人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5.2万件,移送司法处理案件5096件,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9万艘、“绝户网”80.2万张(顶),收缴电鱼器具7253台(套)。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现从各地去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七、刘某某等3人驾驶快艇在骆马湖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案——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0日凌晨,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值守时发现刘某某等3人正驾驶快艇从事非法捕捞,现场查获丝网5条,鲢鱼、鳙鱼等渔获物1441.5千克。该快艇属于涉渔“三无”船舶。经查,3人共同出资非法制造快艇、购买网具,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多次实施非法捕捞。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遂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2022年9月28日,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某等3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没收快艇和渔具;同时判令其共同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1910元、评估费40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退捕禁捕以来查处的最大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当前,使用快艇从事非法捕捞的现象在内陆和沿海水域均较为猖獗。此类船舶通常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属于涉渔“三无”船舶,且往往挂载大马力发动机,行驶速度极快,不仅破坏渔业资源,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地渔政执法机构纷纷加大了对此类船舶的打击力度,但要对其实施没收仍存在一定法律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但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言,涉案船舶是否被涵盖在内,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案中,法院将涉案快艇予以没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从而为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利用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 

八、张某等8人在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强化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监管执法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6日清晨,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在位于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九段沙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巡查时,发现张某等8人正驾船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94千瓦大马力“三无”快艇1艘、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三重刺网1张以及非法捕捞渔获物青蟹90.725千克,价值合计18145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认定,以张某为首的8人使用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规定的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在禁捕区非法捕捞青蟹,且渔获物价值达到入刑标准,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将该案移送至浦东新区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2021年1月1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正式禁捕以来,浦东新区渔政执法机构在长江口九段沙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水域查获的最大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仅涉案渔获物价值一项即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同时,案发区域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所用网具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故属于上述四部门意见规定的“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情形,也达到了入刑标准。此外,当事人还有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及团伙作案等恶劣情节。张某等8人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及渔政执法机构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的坚定决心。 (来源 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