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202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核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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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国渔船核查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践行“两山”理论,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落实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持续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准确掌握我国海洋捕捞渔船基本情况,为谋划“十四五”渔船管理思路和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提供依据,推动我国海洋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二、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以下简称“‘双控’渔船”),以及纳入地方(省、市、县三级,不含乡镇)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以下简称“地方渔船”)。

 

  三、核查内容

  (一)船舶基本情况,包括船名、船舶所有人、船籍港、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单号等;

  (二)船舶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船长、主机总功率、建造完工日期、船体材质、总吨位等;

  (三)捕捞许可情况,包括作业类型(辅助类型)、捕捞证类型(基本证/临时/辅助)等。

 

  四、核查方法

  本次渔船核查工作委托全国渔船管理专家委员会渔船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渔船核查工作组”)具体承担,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单位”)负责技术服务。核查依托“全国渔船渔港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取信息在线填报、移动端采集、数据汇交以及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级渔船核查负责人和经办人,技术单位负责分配相应系统账号。系统的在线访问地址及使用账号将于核查期间(202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使用。

  各级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在核查工作中应全程使用本人账号,在填写、录入、修改、报送过程中应确保信息录入不重、不漏,并对核查信息妥善保管。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2日至6月10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明确本地区省级渔船核查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并通报渔船核查工作组,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完成地方渔船船名册导入。技术单位编印发放系统操作手册,录制发送培训视频,分配系统账号,完成“双控”渔船船名册导入。

  (二)核查填报阶段(6月11日至8月15日)。各级渔船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根据核查步骤,使用系统完成核查填报工作。渔船核查工作组根据各省上报情况进行指导督促,组织有关专家对数据填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过系统及时向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反馈。

  (三)信息报送阶段(8月15—31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评估及修改意见,组织进行核查勘误及修改完善后,通过系统上报我部,同时将本地区海洋渔船汇总信息从系统导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农业农村部。

  具体核查内容、操作步骤及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系统操作手册,系统操作手册另发。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单位,政策问题请联系渔船核查工作组。

  技术单位联系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刘昱杉,010-68699030;

  渔船核查工作组联系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黄其泉,010-6869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