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及启示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2256
发布日期:2019-09-24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保险法制经历了深刻变革与快速发展。尤其是1993年的“市场经济入宪”和2001年中国的“入世”,基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对内发展的双重需要,保险法制得以迅速完善,保险业也逐步成为中国整体发展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已突破18万亿元,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的风险保障额高达6897万亿元。同期,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也渐趋体系化、丰富化、成熟化。

新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历程

基于历史节点,中国保险法制70年来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一)初创及中断时期(1949年至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旧法废止,新法待立。这一时期的保险立法以服务于国家计划经济、避免国民经济建设遭遇重大风险冲击为首要目标,并主要体现为当时的政务院(财政部)1951年颁布实施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和强制保险条例。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规定》《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等。这些文件与条例内容均非常简略,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立法相去甚远。但即使是这些简略规定,在1958年之后,随着国内“极左”思潮影响扩大化与民主法治建设遭受严重破坏,也随之陷入长期中断与停滞状态,同期国内的保险业务也全部停办,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

(二)恢复重建时期(1978年至1995年)。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的民主法制事业开始恢复,保险立法工作也逐步被列入议事日程。1980年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并开始对外开放国内保险市场。1981年年底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1983年,国务院公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一部专门法规,其中不少规定为1995年《保险法》所承继。同期,《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也有不少关于保险的内容。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后,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为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中国第一步全面调整规范保险市场的基本法——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三)快速发展时期(1995年至今)。这一时期保险法制的发展有两个重要节点:一个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另一个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2001年年底,经过长达15年的谈判,中国终于获准加入世贸组织。为履行“入世”承诺,规范市场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运营及监管等,立法机关在2002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此条例后于2013、2016年经过两次修订)。同期,保险市场的对内改革也在不断深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得以不断出台或完善,并且这一进程在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得以加速。因为金融危机提前暴露出中国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诸多缺陷。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中国政府开始加快对包括保险法制在内的整个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为改革的成果之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成立,原有的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在2018年合并为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自1998年确立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开始向统一金融监管体制迈进。

这一阶段可谓是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黄金时代,截至目前,中国已基本建成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不同层级、规范全面的保险法律体系,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或运行中的主要领域都已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中国保险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也从无到有、日渐丰富和完整。细言之,在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在2002、2009、2014、2015年相继完成了4次修订。同期虽然没有新的关于商业保险的专门立法,但不乏与商业保险相关甚至对商业保险发展影响巨大的立法,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等。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出台,2007、2011年有修订)对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等进行了全面规定,构成了中国交强险制度出台的基础性法律。《侵权责任法》(2009)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七大类侵权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使得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风险大增,并刺激了保险需求的增加及保险公司新险种的开发。《社会保险法》(2010)则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社会保障性的规定在客观上提升了民众的保险意识和商业保险需求。在行政法规层面,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之外,2013年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对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同期,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了数以百计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对中国的保险立法和保险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全面完善,构成了中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具体规范依据,其内容涵盖保险公司治理、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费率改革、保险中介监管等许多方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至2018年间相继出台了多个关于保险法实施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或疑难保险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规范指引。

中国保险法制的完善之路

新中国成立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是中国保险法律制度发生深刻变革的40年。经过40年来的变革与发展,保险法已经成为中国目前最年轻、最具活力、最富吸引力和发展潜力的法律部门之一。同时,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并需要在以下两方面尽快完善:

(一)现行《保险法》亟待进行再次全面修订。现行保险法自2009年修订之后,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如基本概念界定不科学、条款逻辑混乱、前后规定矛盾、原则性强而操作性不足、无法及时回应保险市场发展中诸多现实需求等,其中既有保险合同法的问题,也有保险业监管法的问题。2014、2015年的修订均只涉及对个别条款的完善。2015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原中国保监会主导下的《保险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也推出了专家版的《保险法修订稿》,但因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一度被搁置。如今,中国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目标已明确,相应机构调整也已大部分到位,对保险法进行系统全面修订的条件已经成熟,故宜尽快启动。

(二)新兴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加强。比如,中国现阶段在相互保险、环境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巨灾保险、年金保险、无人驾驶与保险科技、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均处于刚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成果较少,而市场需求强劲。故需及时借鉴保险市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经验,推进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

中国保险法制从无到有,由浅入深,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快速发展之路。今天,面对全球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中国保险法制受到的挑战虽然仍有很多,但中国已经形成了基本的保险法律体系,相关新兴或具体的保险法律制度也处于构建或不断完善中,尤其是中国的保险市场在规模上已连续多年稳居全球第二,并有望在未来成为全球最大、最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因此,展望未来,一个审慎借鉴国际经验,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保险法制度体系的构建完成,是值得我们期待的。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